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止革命军人配偶伪造证件骗请离婚及向军委总政治部查询革命军人下落行文问题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28:26   浏览:8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止革命军人配偶伪造证件骗请离婚及向军委总政治部查询革命军人下落行文问题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止革命军人配偶伪造证件骗请离婚及向军委总政治部查询革命军人下落行文问题的通报

1953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一、兹据贵州省人民法院法行(53)字第132号通报称:最近发现有些坏分子与革命军人配偶共同伪造革命军人信件或当地农会证明,骗请离婚事件,如:(一)纳雍县革命军人潘开万之妻张兴珍与同村徐恒富为达到非法结婚的目的,私刻图章,伪造潘开万同意离婚的信件,据以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未深入调查,即予批准(已改判);(二)威宁县革命军人朱德培之妻张小贤请人写了封假信,到法院要求与朱德培离婚,法院未经证实即草率判决,准予离婚(已改判);(三)普定县革命军人宋德武之妻张开桂与傅荣昌发生通奸关系,伪造当地农会证明,捏称:宋德武因所作坏事太多,畏惧群众检举,才去参军,现张开桂不愿与宋为夫妻,请政府处理。张开桂据以提出离婚,经法院深入调查,证实以上情况,对于破坏革命军人婚姻关系的坏分子,已予处理。
本院认为,对于以上革命军人配偶伪造证件、骗请离婚的事件,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法院的注意。在收到这个通报之前,本院已商请军委总政治部发一通知:今后凡由革命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时,需附有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方可作为根据。此通知不久即可发出。为防止今后轻信伪造证件而错判的事情继续发生,各级审判机关对于婚姻案件中,提出的军人的信件,必须深入调查。对于军人同意离婚的信件,如无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尤应主动去函查询,并请其征询军人对其财产、子女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的,应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二、最近接军委总政治部转来某些法院请他们查询革命军人下落的信件,有不少法院使用例稿,且填写也不够切实。如沙河县韩金令1947年2月参军,而离家年限填为7年;高平县革命军人王晋参军年月、最后通讯时间及参军时部队番号均未填写。今后如有需向部队查询革命军人下落时,如知道所在部队番号,可迳寄该部队所属团以上政治机关查询;如情况不明,可向省军区政治部查询;除特殊情况外,不应直接向军委总政治部询问。行文内容应力求详细切实,以免增加查询上的困难。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卫生部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

1984年3月19日,劳动人事部、卫生部

技工学校招生的体检工作,执行一九八一年印发的《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各地反映有些条款的规定,不完全切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最近,在劳动人事部召开的培训和就业工作座谈会上,对此进行了讨论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

一、标 准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包括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等不能录取。
2.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之间,可以录取。
血压超过140/90毫米汞柱不能录取。肱动脉收缩压不超过160毫米汞柱,而舒张压低于86毫米汞柱,经尿常规检查正常者,可以录取(青、藏、云、贵等高原地区的考生可以适当放宽)。血压低于86/56毫米汞柱,不能录取。
3.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不低于9克%,女性考生不低于8克%,可以录取。患有其他血液病者不能录取。
4.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和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5.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取。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但上中学以后未复发者,可以录取(化工类专业不能录取)。
6.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者(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取);胃次全切除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可以录取(应由考生单位提供病史证明),但不能报考部分工种专业〔不能报考的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第(3)条〕。
7.确诊为慢性肝炎(包括确诊为乙型肝炎患者)、先天性黄疸患者,不能录取。患急性肝炎已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治愈两年,可以录取。但不能报考部分工种专业〔不能报考的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8.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厘米以内,质软无压痛,可以录取。肝在肋缘下1厘米以内,质软,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含1厘米)质软,经化验,肝功能正常,可以录取。
9.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取。有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元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肥胖病等),克山病者,不能录取。
10.慢性肾炎不能录取。急性肾炎已治愈两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可以录取。
11.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可以录取。但不能报考部分工种专业〔不能报考的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第(3)条〕。
12.有癫痫病史、精神病病史、癔病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不能录取。
13.类风湿性关节炎不能录取。风湿性关节炎已治愈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可以录取。但不能报考部分工种专业〔不能报考的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14.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不能录取。
15.肢体残废、畸形、或有任何一肢体功能受限制者不能录取。
慢性骨髓炎不能录取。急性骨髓炎已治愈一年者,可以录取。
16.作过一叶以上肺切除者、肺不张者,不能录取。
17.脑外伤有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不能录取。严重胸廓畸形、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侧突超过3厘米者,不能录取。
18.各种脉管炎、无脉症、雷诺氏病,不能录取。
19.麻风病患者不能录取。但结核样型麻风病,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以上者,可以录取。白癣、黄癣治愈者,可以录取。全身扩散性湿疹、反复发作的牛皮癣者不能录取,但已治愈一年以上无复发者,可以录取。皮肤过敏症,有关化工类各工种专业不能录取。
20.确诊为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色素膜疾患者,不能录取。
21.弱视,不能录取。任意一单眼裸视力低于0.2,或单眼裸视力虽达到0.2,但矫正视力不足1.0者不能录取。
22.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包括地方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录取,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决定。

二、执行细则
根据各工种专业的不同要求,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工种专业:
甲、内科
(1)各型肺结核和肺外结核,符合体检标准第4条和有肝炎病史者,不能录取运输机械、高空、井下、冶炼、锻铸、饮食、纺织、民航和野外、水上作业等工种专业。
(2)凡有慢性支气管炎、关节炎等病史(10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内科第(1)条外,还有化工和接尘的工种专业。
(3)凡有肾炎、心肌炎、胃肠切除、先天性心脏病、心血管较大手术等病史者(十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不能录取的工种专业除饮食、纺织外,同内科第(1)条。
(4)肱动脉血压在136/86毫米汞柱以上者,不能录取的工种专业除同内科第(3)条外,还有高温作业的热加工(锻、铸、焊)、轧钢和建筑等工种专业。
(5)“房间隔缺损”(包括高位室间隔缺损)和“动脉导管未闭”已手术治愈二年以上,目前心功能、体质状况良好,各项临床指标正常者,可以录取。但不能录取从事高空、井下、野外、水上作业的工种专业。
乙、外科
(1)重度下肢静脉曲张或重度精索静脉曲张(静脉血管呈蚯蚓或团状)不能录取纺织、车工、钳工、冷冻和野外作业、高空作业等工种专业。静脉曲张已手术治愈者,可以录取。
(2)重度平跖足(足底弓完全消失的平足)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内科第(1)条(除饮食行业外),还有车工、钳工。
丙、眼科
(1)色弱,不能录取地质、采矿、冶金、化工、铁路行车、运输驾驶、自动控制、轮机、彩色印刷、工艺美术等工种专业。
(2)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色弱外,还有烹饪、彩色电视机修理调试、食品加工、制冷、纺织化纤、无线电技术、热加工(锻、铸、焊)、轧钢、炼铁、焦化、锅炉、精密仪器等工种专业。
(3)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1.0者,不能录取船舶驾驶、铁路行车、海洋捕捞、船上作业的工种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0.8者,不能录取车辆驾驶、钻探、井下作业、高空作业、测绘、工艺美术、烹饪、计算机元件、器件等工种专业。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0.6者,不能录取无线电、电讯、电路器件、炼钢、炼铁。锻、铸、焊、毛纺、针织等工种专业。
(6)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0.3者,不能录取机械工种中的车、钳、铣、刨、磨、模型和建筑等工种专业。
丁、五官科
(1)双耳听力低于两米者不能录取。两耳听力均在3~4米或一耳听力正常另一耳全聋者不能录取高空、井下、野外作业和运输、通信、电机运行、无线电、旅游等工种专业。
(2)嗅觉迟钝,不能录取化工、食品类各工种专业以及水产品加工、制药、烹饪、商品检验等工种专业。
(3)严重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不能录取通信类各工种专业和有关外事、旅游等专业。
(4)五官不端正(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等)、面部畸形、有严重疤麻、斑痕者,面部大面积白癜风,大面积黑痣,大面积血管痣者,不能录取有关外事、旅游等专业。
戊、其他
(1)男性考生身高在165厘米以下,女性考生身高在155厘米以下者,不能录取汽车、火车、船舶驾驶和机轮管理、海洋、捕捞和烹饪、旅游等工种专业(年龄在17周岁以下的考生,身高可适当放宽)。
(2)对新生身高、体重的要求,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相当年龄组的身高平均值酌定。

三、体检要求
体检应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
(1)体检医生不作病史诊断,考生病史应由原毕业学校或单位提供,体检医生体检时要查不漏项,结论准确。
(2)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考生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区达到三级,其它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3)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在5次以下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减少,可作正常结论。期前收缩每分钟在6次左右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作正常结论。确无心脏病变,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可做正常结论。
(4)体检表填写、记载,应字迹清楚明确、肯定。不要任意涂改,以免录取新生阶段在审阅体检表时发生疑问或争论。
(5)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36/86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主检医师再测1~2次。血压边缘或舒张压不高,收缩压单项增高者,适当多测几次(休息间隔15~30分钟),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6)测心率方法同上。心率50次以下110次以上应做心电图检查。
(7)凡有肝炎病史、肝脾大、肝右缘肋下1.5厘米以上(以触诊为准)均应做肝功能化验,肝功能化验项目TTT、GPT(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加做其他项目。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应做虫卵孵化检查,或直肠粘膜活组织压片检查)。
(8)应做血、尿常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体检表。
(9)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将检查结果填入体检表彩色图案及编码栏内。
(10)观力检查统一E字型视力表(国际标准视力表),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0.7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1.0者应查眼底。
(11)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叫距离5米。
(12)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能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期间患感冒者,不查嗅觉,约定一周后复查)。注:如果没有酒精,可改用白酒或香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第五条 对渔港认定有不同意见的,依照港口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七条 船舶在渔港内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九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条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船舶在执行公务时进出渔港,经通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可免于签证、检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执行海上巡视任务的国家公务船舶的靠岸、停泊和补给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国营、集体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渔业船舶所属单位负责;个人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就近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在进入第一个港口四十八小时之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第十九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下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农业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农业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