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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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科综函[2005]0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属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科技司2005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在安排工作时参考。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建设部科技司2005年工作要点

  2005年建设部科技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部2005年的中心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抓住重点、突出特点、强化机制”的工作原则,统揽全局,以纲带目,进一步开展建设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大力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与建筑的发展,充分发挥科技的先导和支撑保障作用,促进建设事业技术进步。

  工作思路是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建设科技工作的基本思路,重点抓好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性研究工作、城镇化发展战略与关键技术研究工作、建筑节能与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工作、信息化与专家咨询工作,为建设事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工作奠定基础。

  一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研究和编制为纲,组织研究建设事业“十一五”相关科技计划,开展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研究,为制定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推进科学执政奠定基础。

  二是要以城乡统筹为指导,以小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市场化和技术政策研究与制定为主线,重点在城镇化发展战略、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小城镇可持续发展经济适用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工作,提高村镇建设技术水平。

  三是以扩大引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强国际科技合作。要把节能省地型住宅与公共建筑作为主要的战略性重点工作,全面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能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要以绿色建筑为切入点,全面推进住宅与公共建筑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坚持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的引进消化与吸收、转化,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建设事业科技发展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体系。改造和提升建筑业、建材业、市政公共设施服务业。

  四是要以政务信息化工作和专家咨询决策系统建设为重点,推进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民主执政,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加快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实现重点业务管理信息化,促进政务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决策作用,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提高建设事业行政效率和为公众的服务水平。

  一、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与战略性研究工作

  (一)按照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经过充分论证确定建设事业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科技项目,并组织好重点科技项目的论证实施工作。完成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一五”及中长期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积极做好国家“十一五”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等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开题论证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城镇化战略与关键技术研究工作

  (一)组织《小城镇科技发展重大专项》各相关课题验收工作,组织实施“小城镇人居环境和资源利用研究” 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组织“居住区与小城镇建设关键技术研究”项目验收工作。

  (三)研究制定《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

  (四)继续抓好荷兰赠款项目《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的实施工作,推进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经济适用技术示范工作。

  (五)继续深化小城镇基础设施市场化示范工作,建立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模式。

  三、建筑节能与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工作

  (一)配合有关部门,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为起草《国务院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做好前期工作。争取《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在国务院法制办立项。

  (二)完成《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设部76号部令的修订工作,完成建设部《建筑节能认证标识管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

  (三)会同部有关司完成《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编制、审查、颁布工作;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技术标准》编制的研究工作。

  (四)推进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质量监管及工程竣工验收重要内容工作的落实,并将施工图审查与减免墙改基金政策相结合,建立配套的确认体系。

  (五)完善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并形成以其为领导的,以部内相关司局、地方建设科技部门和建筑节能办事机构为主体的管理工作网络;建立由部建筑节能中心牵头,以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各地建筑节能技术监测机构为主体的技术工作网络。

  (六)组织开展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研究、制订工作,提出可操作的实施方案。

  (七)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利用节能宣传,通过有关宣传资料、媒体扩散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继续做好建筑节能相关重点技术的研发、应用;发布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组织实施示范工程;组织召开“首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讨会暨首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产品展览会”。

  (九)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引导规范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实施国家攻关课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政策、标准研究与示范》;实施世界银行“中国北方水质研究” 项目;实施国家“863”项目“污水处理产品设备标准研究”;开展2006年世界水大会筹备工作;编写完成并发布《全国绿色建筑技术导则》,评选发布首届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

  四、建设事业国际科技合作工作

  在做好现有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和范围,通过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提升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完善建设事业技术政策、标准法规体系。

  (一)研究制定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二)继续推进荷兰政府赠款的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应用与示范项目。

  完善《示范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完善资金管理等办法。加强外部监督,在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上,邀请国外专家对项目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外部审计。启动第二批五个示范项目和市场化试点工作,制定技术政策及指南,推动示范的扩散工作。

  (三)筹备启动世界银行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

  组织筹备项目组织领导机构和专家委员会。在天津示范的基础上,协助世界银行在北方省市的考察活动,选择确定其他示范城市。

  (四)做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的中国终端能源效率项目的准备工作。

  协调国家发改委加强对项目建筑部分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协调,做好项目执行单位选择的准备工作。

  (五)启动中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从第一期试点城市唐山市开始,通过节能示范小区的建设,加强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能力建设,加强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力度。

  (六)积极争取世界银行中国城市交通项目。

  (七)其他国际科技合作

  继续推进中荷可持续住宅建筑项目、法国全球环境基金(FFEM)中国住宅领域提高能效与可持续发展等项目。

  五、建设事业信息化和专家咨询决策系统建设工作

  (一)继续推进部政务信息化建设:

  基本完成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完成“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全国城市规划监管信息系统”等四个重点业务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实现我部网站资源整合。

  (二)完成建设部信息安全体系方案编制,着手信息安全体系建设。

  (三)完成建设领域信息化产品测评标准研究,全面开展建设领域软硬件测评工作。

  (四)推进城市信息基础平台建设。重点是高分辨率卫星数据应用、城镇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建设。

  (五)信息化关键技术应用方面:

  完成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工程”项目;“建筑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十五”滚动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并争取列入“十一五”国家攻关计划;争取城镇信息化基础平台建设列入“十一五”国家攻关项目;开展建设领域企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工作,加强对企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工作的支持。

  (六)加强专家咨询决策系统建设。

  进一步扩大部专家委员会规模,使专家咨询决策系统建设更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严格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标准,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使专家咨询决策系统建设更加规范;继续组织好《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动态》的采编、发行工作,发挥窗口作用。

  六、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工作

  (一)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和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深刻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实现途径和措施,进一步明确新形势新阶段我国建设科技的工作内容,全面提高思想认识水平,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创造生动、活泼和求真务实的工作局面。

  (二)积极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防腐倡廉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加强支部建设,促进全司工作。健全业务管理规定和工作措施,从源头防止、过程监督和结果审查三个环节,强化制度建设,提高拒腐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能力,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为市场主体服务,努力营造创造良好的技术市场环境,全面提高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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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处理信访人集体走访的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处理信访人集体走访的规定

(1995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
第一条 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河北省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处理信访人集体走访,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规定所称信访人集体走访,是指为反映同一问题或要求的信访人通过走访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表达群体意愿,提出建议,并由有关国家机关进行处理的活动。
所称直接责任归属单位,是指对集体走访事项负有直接管辖权或直接处理责任的机关或单位。 第四条 访人集体走访,应当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为4人以下。
集体走访代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并递交书面材料。
第五条 信访人按照本规定推举代表反映群众意愿、要求的,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六条 理信访人集体走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事;
(三)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四)处理问题与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相结合;
(五)高效、便民,及时办理,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
第七条 体走访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二)对所代表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提出申诉、控告;
(三)向有关机关反映涉及社会公共人利益的情况和问题,提出要求;
(四)向有关国家机关催促处理、要求答复走访事项,或要求复议;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体走访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他人;
(三)接受、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答复和处理决定;
(四)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私财物;
(五)走访应到政府机关及其所属部门设立的接待场所,向接待人员反映问题,不得到接待场所以外的机关、重要会议场所等地点走访,禁止到机关工作人员住宿地走访;
(六)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九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信访事项,指导、协调信访工作的综合部门,负责协调、处理集体走访工作:
(一)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接待、受理集体走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集体走访事项;
(三)向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下级机关转办、交办、督办集体走访事项;
(四)负责审查同级职能部门和下属部门、单位处理集体走访事项的承办报告,对共同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进行裁决;
(五)向集体走访人员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六)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承办集体走访事项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表彰、奖励和处罚建议。第十条 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受理、承办集体走访事项,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向交办单位提交承办报告。
第十一条 理集体走访事项,应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负责:
(一)属于乡(镇)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下直接责任归属单位管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认为应该受理的,可直接办理或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
(二)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管辖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认为应该受理的,可直接办理或交由直接责任归属单位办理。
(三)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管辖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市信访局认为应该受理的,可直接办理或交由直接责任归属单位办理。
涉及被合并单位的问题,应当交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已撤销单位的问题,由被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 访人集体走访,应当逐级进行,先向直接责任归属单位提出;直接责任归属单位不予办理或走访人对其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单位的信访接待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理集体走访实行直接责任归属单位行政首长负责制。主管领导应接待集体走访代表,倾听意见和建议,主持研究集体走访事项,答复来访代表,接受公民的监督。
第十四条 接责任归属单位对集体走访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和规定进行办理:
(一)登记走访事项和内容,听取走访代表反映的问题和要求;
(二)对未按本规定推举代表的集体走访,应告知其推举代表,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赶到现场,动员走访人返回;
(三)反映的问题超出接待机关处理权限或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处理的,应向走访人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移送直接责任归属单位或交由上级主管机关指定主办单位;
(四)涉及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以及属于诉讼范围的事项,应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检察院反映;涉及党员干部违纪的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反映;
(五)对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应即时做出处理决定;
(六)对需调查后方能处理的,直接责任归属单位应说明理由,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书面答复走访代表;情况比较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向同级信访工作机构或交办单位报告对集体走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同级信访工作部门或交办单位审查确定承办单位对走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应当责成原承办单位重新处理或者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体走访人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外,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集体走访人员。
第十六条 体走访人员对原办理机关、单位处理结果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和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有关机关提出复查要求。复查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查要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答复。经复查,信访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第十七条 访工作人员同办理的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接责任归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情节给予单位及其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者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的;
(二)单位负责人不即时赶到集体走访现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或处理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顶拖不办或故意刁难,致使群众越级上访的;
(五)对依法行使信访权利的信访人实施压制、打击报复的;
(六)对上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作出的关于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第十九条 体走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警告或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擅自组织,诱使多人聚众上访的;
(二)以走访名义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治安,情节轻微的;
(三)拒不接受和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答复和处理,无理取闹,长期缠访的;
(四)在各级国家机关驻地展示标语、呼喊口号、张贴摊摆大小字报的。
第二十条 体走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恶劣手段威胁、强迫他人上访的;
(二)歪曲、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三)威胁、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
(四)以走访名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五)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妨碍机关工作正常进行和到机关工作人员住宿地走访的;
(六)侵占公共场所、拦截车辆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
(七)破坏公共设施、损坏公私财物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有本条第三、五、六、七项行为之一,不听制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带离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单位或监护人带回。
第二十一条 体走访人员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信访工作机构依法予以收缴。
第二十二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职工持股公司制的经济学分析

彭琰

传统国有企业在制度上的缺陷较集中地体现在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是单一的形态,即国家所有,因而,企业全部责任的承担者亦是国家。在这里,虽然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在一定的范畴内得到了分离,然而,因为企业的经营者及职工与企业的财产权毫无关系,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无论多么天才的经营家只要坐在国有企业老总的位置上,企业的经营好坏皆与已无关了,经营不好也不失"企业家"的赞誉。在这里,企业的全部资源都没有得到合理和充分的配置,相反使其得到了极大的浪费。这就是财产经济理论所倡导的,财产权的意义就在于使用某种资源时能够带来更大的效率并由此能够增加社会财富的真谛所在。


第一、 国家投资的目的在于能运作更大的资本,并使其效益最大化

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局重新评估核定的国企的财产所有权绝大比例是国家所有,有的全部资产都为国家所有,在股权体现形式上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绝大多数的国企股权结构中,没有归全体职工集体所有的法人股。从投资的渊源看,国企的全部投资都是国家,股份制后,其股权形态也是单一化的,没有形成有助于效率提高的、多种形态的、合理的股权结构。因而,一定比例的内部职工持股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并且毫不削弱占绝大控股地位的国家股东权利的行使,相反,因为有了职工群体这个小股东,使得国家这个大股东对小股东有了相对的控制权,国家这个控股股东在运作大于其自身资本的有社会资本在内的资本总和。因而,使得国家大股东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行使,使国家投入的资本的运作效益达到最大化。这是由公司制的"一股一票制"的法律特征所决定的。这种科学合理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是现代企业的制度优势得以充分体现的重要前提。

第二、 多元化股权结构使各方的行为趋于均衡

均衡,是指每一方为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在公司的经营中,各方股东及公司作为具有人格特征的主体,只有在其最大目标一致,从而保持长久的启发的相互作用的均衡状况时,其各方的最大目标才能实现。

我国国企的职工对企业从未享有过财产权利,从来都是被动地行为和不行为,从来都是将到点上班、到点下班作为其工作的准则。在这里,企业的各方主体没有共同的目标,也就没有相互作用的前提。社会最重要的资源──人的资源得到了最大的排斥和浪费。因而,国企效率、效益低下,无竞争力正是这一状态的逻辑结果。职工群体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公司的管理,在法律上就明确了职工作为主人的地位,也同时明确了职工为公司的发展而锐意进取和工作的法律责任。在这里,国家股东、法人股东、职工群体股东形成目标一致的利益共同体,在相互监督、相互支持的相互作用中,使其共同目标──追求利润达到最大化。

第三、 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制度符合现代企业制式

现代企业制度在经济学上的显著特征就是生产社会化、资本社会化、风险社会化和经营社会化,在法律上的显著特征就是产权明晰、责任明晰及责任的严格履行。

虽然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终模式,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够发达和上市额度所限,国企的制度改革在短时间内更多的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因而,使改制后的"国企"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尽早领悟到现代企业制度在经济学和法学上的特征,是缩短国企改革进程和降低国企改革成本的理性选择。若没有职工团体这一股东的参股,正如前面所述,改制后的股权结构仍是单一的,不够合理和丰富,因而,无条件体现资本的社会化、风险社会化和经营社会化这一特征,亦没有责任严格履行的法律前提。所以,科学合理比例的内部职工持股的股权结构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充分条件。

第四、 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具有动态调整的自身要求

经济学家菲利普.克莱因指出:"现代经济同大多数人为的制度一样必须从动态上观察。一切面向市场的经济制度,都必须从技术、资源、社会目标和期望都在不断变化的观点进行观察和评价。"单一形态的资本结构,不存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自身要求,也没有调整的空间,因而,市场的日益变化和新的要求,不能迅速地反馈到企业的资本结构上,致使企业的资本结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面对市场是呆滞的。

多元所有制形态的股权结构,使公司的资本结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处于不断合理和完善的动态状态。未上市公司内部的国家股、法人股和职工股的比例,基于市场的要求和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变化,有自身调整以趋科学合理化的要求。这是市场经济的资本社会化、证券流动化所决定。

第五、 职工持股有助于职工责任的严格履行

作为发起人股东之一的职工群体,同其他发起人股东一样,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内部股东的义务。但作为外部股东──股票的持有者则不承担此义务。传统的单一所有制的企业若经营亏损,与任何职工,包括总经理均没有切身利益的关系,也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职工不同比例地持有公司的股份,对公司就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这样,就能合理地分配财产损失,致使全体职工同其他股东一样,在公司经营中,极力地降低成本,减少损失,提高收益。因而,职工持股有助于职工进入竞争状态的市场,能够理解到权利与义务同比例共存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