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不失时机地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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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不失时机地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不失时机地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团中央各部、各直属单位:

  今年下半年我国将举行中国抗日战争胜利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四十周年、中国工农红军长征和“一二·九”学生运动五十周年等纪念活动。紧密结合这些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活动,不失时机地把对青少年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引向深入,这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在改革、开放形势下抓好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的重要工作。为此,团中央要求各级团组织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青少年开展各种形式的纪念活动。通过纪念活动,使青少年了解我党我军和我国人民在革命战争年代为了民族独立和解放万众一心、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了解革命前辈在艰苦卓绝的斗争中为人民立下的丰功伟绩;了解前辈青年追求真理,以天下为己任,前仆后继,救国救民的光辉历程。教育青少年继承和发扬革命优良传统,象革命前辈那样,热爱祖国和人民,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尤其要让青少年懂得,在过去的战争年代,为了民族的独立和解放,需要艰苦奋斗,需要献身精神;在今天的和平年代里,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第三次腾飞,仍然需要艰苦奋斗,需要献身精神。我们今天讲艰苦奋斗,讲献身精神,主要是讲开拓创业、顽强拼搏的精神,讲不伯困难、一往无前的气概,讲脚踏实地、兢兢业业的作风。引导青少年把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同当前的奋斗目标结合起来,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奋发进取、建功立业。

  二、把学习当代青年英雄典型与学习革命传统结合起来。各级团组织要广泛宣传和组织学习对越自卫反击战英雄、在“为边陲儿女挂奖章”活动中评选出的先进青年典型,以及继“一山两湖”英雄群体之后涌现的一系列舍己救人英雄群体。他们是继承革命传统、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在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典范。他们的业绩鲜明而又深刻地体现了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精神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巨大力量。在学习英雄的活动中,我们既要重点宣传他们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不伯艰苦、不伯牺牲的英勇气概,也应该把他们热爱生活、追求美好未来的心灵、情操展现给广大青少年;既要介绍他们在关键时刻的英雄壮举,也要让青少年了解他们的成长道路及其动力。要使青少年在看到自己与英雄的差距的同时,也能找到自己与英雄的时代共同点,从而明确英雄的道路就是自己努力的方向,激发在本岗位上做出英雄业绩的信念。当前,尤其要针对青年在物价调整、工资改革、部队整编、机构精简等改革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引导青年学习英雄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自觉投入经济体制改革;学习他们正确处理好人民的理想同个人的理想,社会理想同职业理想、生活理想的关系,识大体,顾全局;学习他们不畏艰险、顽强拼搏的献身精神,时刻听从祖国召唤,当祖国需要的时候,无条件地献出自己的一切。

  三、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要精心准备,统筹安排,面向青年,落实基层,采取多种形式,注重教育效果。对过去创造的学史建婢、读书演讲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要进一步坚持、提高和发展。要强调多办实事,少说空话,避免形式主义。

  1.组织青少年走访长征时期、一二·九运动和抗日战争时期的革命老前辈,瞻仰革命遗址、纪念地,祭扫革命烈士陵园,观看反映红军长征、一二·九运动、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电影、电视及其它文艺节目,结合学习读书活动,组织青少年阅读有关书籍,举行演讲会、报告会,使革命前辈与当代青年英雄的事迹深入人心。

  2.要通过讨论会、征文、读书心得交流等多种形式,引导青少年明确:向英雄学什么,如何继承革命传统、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承担起历史赋予我们这一代人的使命。有条件的地方团组织可在当地党政部门指导下,组织青少年修缮、建立纪念红军长征、一二·九运动、抗日战争中重要历史事件和革命英烈的纪念物,对青少年进行活生生的教育。学习对越自卫反击战英雄和其他当代青年典型,可借鉴山东省开展的“战土在我心中”、“祖国在我心中”活动,以及北京大学开展的“我们活在英雄的事业中”等活动,制订出本地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对越自卫反击战英雄、烈士的家乡和五十年代青年垦荒队所在地区团组织,在开展学习英雄的活动中,要发动团员青年做好慰问和公益服务等工作。

  3.要引导青少年学英雄,讲传统,见行动,把革命前辈和当代青年英雄的感人事迹与崇高精神当作强大的精神动力,把强烈的爱国之情化为切实的报国之行,在本职岗位上努力创第一流成绩,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及各地青年报刊,要配合以上活动作好宣传报道工作。

 

 

共青团中央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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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行为的“罪”与“非罪”

余成善


  为惩治非法行医行为,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了第336条非法行医罪,即指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刑法第336条中规定,非法行医行为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1999年5月1日《执业医师法》实施以来,要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生执业资格统考,才能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如何论述非法行医行为的“罪”与“非罪”,在法律上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非法行医行为在刑法学上的规定,有“非法行医行为”并不一定构成“非法行医罪”,还得具备《刑法》第336条中“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三种情况。
  有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5号的司法解释中有详细的论述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构成刑法学上的非法行医行为的情况以外,更多的是在民法中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如: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何谓非法行医,在《医疗事故的处理条例》中没有明确的解释;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执业医师法》第39条中,“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以下的罚款”;《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要求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依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在2005年国家七部委联合公布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更是把非法行医的外延扩展到“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医疗机构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和“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诊疗手术的行为”等。
  在日常生活中,也有这样的案例:在某市医院工作的妇产科医师,受人请托,其本人认为是出于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在家擅自接诊病人。由于患者大出血,在家中缺少抢救病人的药物和医疗设备,致使患者死亡而发生医疗事故。类似这样的事件,卫生部在2005年曾作过“批复”: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执业。由此可见,该医师违反了卫生行政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在家中接诊,是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行为。此案的发生,应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按照《执业医师法》第39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予以处罚。
  鉴于有的当事人提出医师外出会诊是否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已制定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二条“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故依照国家卫生部门的规章规定,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外出会诊,不是非法行医行为。
  在上述更多陈述的非法行医行为,主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实施非法行医行为的单位是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各级卫生监督所。
  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从事医师执业工作,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取得医师资格,二、是经过注册,领取医师执业证书。在实施注册中,要按照注册的地点、类别、范围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否则的话,就有可能认定为非法行医行为。


浙江宣盛律师事务所 余成善



2010年12月28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废止)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林业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

(93)国资事发第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林业(农林)厅(局),黑龙江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我国国有林地面积和林木蓄积量,约占全国林地总面积和林木总蓄积量的1/2,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与资产,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制止乱砍滥伐国有森林、乱占林地,严重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制止国有森林资产大量流失、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好现有林地资源,增加
林地资产效益,必须加强对国有林地和森林的产权管理。为了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国有林地、林木资源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森林资源(包括国有林地、林木)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产权归属、产权登记和经营范围的确定,以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发的《国有林权证》(或《山林权证》)为准。在实行产权管理过程中,全国国有林业单位(包括国有林区林业局、国营林场、自
然保护区、国营苗圃、森林公园等)和非林业单位使用的国有林地及经营的国有林木,其产权登记以及产权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产权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林业部或林业部派出的机构办理。每年将产权管理和产权登记
情况汇总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因国家建设、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占用国有林地,致使林地产权发生变更,且林地变为非林地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四、国有林地、林木资产登记、定级、估价以及林地使用情况复核所需费用,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199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