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46:38   浏览:86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九江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九江市林业局
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保留九江市林业局,为主管林业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一、职能调整
 (一)划入的职能
 将市水利部门原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划归林业部门承担。
 (二)取消的职能
 1、组织提报统配木材的分配资源,参与和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作。
 2、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
 3、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
 二、主要职责
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规定、办法,组织起草全市地方性林业政策,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 (二)拟定全市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管理国家、省、市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建设;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特别用途林、竹林)和药用林以及风景林的培育和发展;指导、监督林木种苗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苗圃、森林公园以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管理森林资源的有偿流转,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市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木材的凭证采伐和运输;组织、指导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承担调解处理县际间山林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
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报批工作;指导市属森林、野生动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工作。
 (六)拟定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林业产业实行宏观管理;指导林业产业体系的建设和发展;管理林区公路。
 (七)指导管理林业基本建设、多种经营和技术改造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市级林业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负责全市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八)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组织、协调、督促重大森林案件的查处。
 (九)负责林业科技和人才培训工作;管理督促林业科技项目的实施;归口管理全市林业外事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指导加强全市林业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 (十)承办九江市绿化委员会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工作。
 (十一)承办九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森林防火工作。
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内设机构
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5个职能科(室):办公室 (挂政策法规科牌子)、造林经营科、林政资源保护管理科、计划财务科、人事科教科。
 九江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定全市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造林规划;指导、协调、督促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造林工作;指导管理防沙治沙工程、绿色通道工程建设。
 九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承办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灭火工作;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编制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指挥方案;参与组织扑救重大、特大森林火灾;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火灾案件;指导森林防火组织和队伍建设以及群众预防森林火灾;协调地方、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 (略)
 五、其它事项
 九江市森林公安局为市林业局负责森林公安工作的下属副处级行政机构,实行公务员制度,原定人员编制不变。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2009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北京市副市长1人,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人,实行等额选举。

  第三条 北京市副市长候选人为1人,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2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从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前款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某项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前款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由大会主席团将该项候选人的全部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采取分代表团投票、统一计票的办法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前款规定的人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选举。

  预选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预选由每个代表团各推荐预选监票人2人,并由主席团确定预选总监票人2人、监票人38人,对预选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第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须亲自参加投票。

  第五条 代表对于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第六条 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一个“○”;反对的在其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一个“×”;在候选人左边的空格里既不画“○”又不画“×”的为弃权。

  代表如果另选他人,在反对的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一个“×”,在其姓名右边的空格里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第七条 填写选票应当用钢笔或者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八条 大会选举前,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总监票人2人,每个代表团推荐监票人1人,经大会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后,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清点选票结果。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张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张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十一条 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依法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在大会上宣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

1978年9月23日,国家劳动总局

最近,一些地区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试点工作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与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对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解答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过去已经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所定退休费标准的,是否都改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
答:过去已经退休的工人,退休费标准低于《暂行办法》所定标准的,退休的当时,符合《暂行办法》所定退休条件的,可改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不符合《暂行办法》所定退休条件的,仍按原来的标准发给,但退休费标准低于二十五元的,可改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建国前后,工人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经历了该企业私营、公私合营、国营三个时期,退休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答:企业工人退休时,其连续工龄仍按《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计算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办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连续工龄也按此办理。
三、《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中规定,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按现行规定办理,是指的哪个规定?
答:是指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关于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规定。
四、华侨或外国籍工人,按《暂行办法》退休、退职后出国或回国居住的,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如何发给?
答:退休的一次发给五年的退休费;退职的一次发给五年的退职生活费。
五、企业单位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临时工可以退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军事系统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临时工,是否也可以退休?
答:可以退休。他们退休后和固定工一样转到民政部门管理并发给退休费。
六、戴帽的地、富、反、坏分子作退职处理时,是否可以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答:不可以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