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0年股票承销业务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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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0年股票承销业务年检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00年股票承销业务年检工作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  证监机构字[2001]52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充分了解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承销业务的进展情况,加强对其股票承销业务的监管,现就公司2000年度股票承销业务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一)公司对2000年股票承销业务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承销业务基本情况。以2000年股票承销业务情况一览表形式反映。

  (1)一览表分为已完成的新股承销、配股承销和增发新股承销三类,每类包括承销角色、发行人、承销金额、承销费用、承销期结束后未被认购的金额和承销项目负责人等内容。其中,承销金额、承销期结束后未被认购的金额和承销费用应列出合计数。

  2.合规性自查。根据《证券法》、《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委发[1996]18号)、《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4号)和《关于加强承销商备案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机构部便函[2000]11号)的有关规定,对承销项目的承销费收取,承销团中副主承销商的数量和承销团成员的资格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组织承销团,发行人和承销团成员之间的关联关系是否已充分披露,是否有向发行人提供融资或变相融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进行自查。

  3.存在的问题分析。着重对承销业务中存在和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

  4.内部管理措施。承销业务内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拟采取哪些措施以适应新的发行制度和保荐人制度。

  5.政策建议。对承销业务管理中的承销限额和承销费用问题提出建议。

  (二)根据《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23号)和公司200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计算的公司2000年末净资本计算规则表,以及净资本年度变化原因分析说明(期初数基准日为上年末)。

  (三)主管承销业务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以及公司内核小组成员名单、职务和有效联系方式(移动电话和办公电话)。

  二、年检要求

  请各派出机构通知辖区内具有股票承销资格的公司认真准备年检材料(年检材料要加盖公司法人印章,统一用A4纸并打孔),并对其年检材料进行初检,将初检意见和机构年检材料于4月30日前报我会机构监管部复检。对年检合格的机构,由我会换发新的股票承销资格证书;对年检不合格、年检结果较差、弄虚作假或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机构,我会将予以通报批评或暂缓换发资格证书,直至暂停承销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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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摘 要

[摘要]:《信访条例》向广大群众提供了一种在法律系统外部解决问题的途径,但是近年来,信访权利出现了被滥用的趋势,少数信访人违反规定进行非正常上访,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和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非正常信访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只有立足于科学发展的大局,把握处置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建立起解决非正常信访的长效机制,进一步通畅信访渠道和规范信访秩序,就能将信访工作逐步纳入规范有序的运行轨道。
[关键词]:非正常信访 原因分析 解决对策

《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五年,信访制度是新中国法律制度合法化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和意识形态基础,它向广大群众提供了一种在法律系统外部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党和政府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但是近年来,信访权利出现了被滥用的趋势,少数信访人违反规定进行非正常上访,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和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部分人甚至以此通过非法手段谋取不合理利益,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非正常信访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非正常信访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工作实践,笔者认为非正常信访主要是指违反《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采用非法手段上访或者为满足个人无理要求缠访闹访的行为,表现为:
(一)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提出信访事项的;特别是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政治敏感地区和省、市、区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场所信访的行为。
(二)信访人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及会议场所周围、领导同志住地、外国驻华使馆区、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抬棺材、穿状衣或孝衣,围堵、冲击机关或单位,堵塞、阻碍交通,拦截公务车辆、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信访人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在信访接待场所和其它公共场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行为的;
(四)信访人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六)信访人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七)信访人赴京、赴省在非信访接待场所,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有意表露信访人身份,虽无过激行为,但被公安部门清查处理的;
(八)信访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为。
为了更好把握非正常信访现象的状况、特征及发展趋势,笔者对柳城县2007—2009年的信访案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试图探寻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柳城县2007-2009年信访案件基本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柳城县信访部门接待受理信访213人次,其中非正常上访51人次,占信访总量的23.94%,2008年柳城县信访部门接待受理信访196人次,其中非正常上访47人次,占信访总量的23.98%,2009年柳城县信访部门接待受理信访149人次,其中非正常上访37人次,占信访总量的24.83%,可以看出,信访总量逐步减少,非正常信访的绝对数也呈递减的趋势,但是非正常信访在信访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呈现与之相反的上升趋势。
(二)非正常信访现象的特点
通过归纳,非正常信访现象通常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上访时间长、次数多。上访时间长、次数多是非正常信访中最突出、最典型的表现,通常将其称之为老上访户。他们对同一问题重复、多次地上访缠诉,有的上访达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有的抛家舍业,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有的在有关部门周围安营扎寨或露宿街头。大家所熟知的北京马家楼一带就长年聚集了从全国各地至此的上访户,他们中的不少人四处上访并不断纠缠,甚至串联其他上访人员并向他们传授上访“经验”,俨然成为“职业上访人”。[注①:刘警钟,高满秀,《浅探非正常涉诉信访新特点和原因及对策》,《警坛纵横》,2009年第5期:23]
第二,信访过程中言行过激,社会影响大。集体串联上访、联名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人数明显增多,不少信访人员情绪激动、行为偏激、动辄找领导“直接对话”,甚至以静坐、绝食、自杀等方式向党委政府施压,严重干扰正常的机关办公秩序,如果处置不当,又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柳江县百朋镇的10几户农民,2009年因征地补偿问题到县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未果后,居然在今年中秋节包车到北京越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非正常信访活动组织化趋势明显,集体上访频繁。不少上访人员认为个人力量太薄弱,不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往往纠集人员共同上访,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集体上访,且群体信访一般都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此类上访由于组织严密,对社会稳定影响较大,处置难度也较大。如柳城县部分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复退人员近两年来频频串联,变个访为群访,2008年8月和2009年5月两次集体到北京越级上访,虽然及时劝返却极大破坏了该县的信访秩序和政府形象。
第四,非正常信访时间较为集中。上访者往往选择一些特殊时期和敏感时期上访,以期引起领导重视。如有的选择在 “十一”法定长假期间或党代会、人代会等重大会议召开期间,或是中央、省级领导下基层视察、调研期间上访;有的选择在国家和局部区域的重要活动期间集中上访等。[注②:李建平,《对非正常上访现象的分析与思考》,《人民公安》,2009年总796期:13]特殊群体上访的时间更为集中,例如不少地方的对越自卫反击战复退人员、原代课人员,每逢“八一”建军节、教师节等必然会组织上访。
第五,非正常信访人多来自农村基层群众。他们文化素质较低,并且绝大多数年龄大、收入低、生活状况较差,虽然知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对于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实现其目的模棱两可,兼之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煽动怂恿,从而导致其上访行为脱离理性轨道。
第六,非正常信访问题呈现复杂化。从我区范围内的情况看,有些反映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法律政策、地方规章制度等,有的确实在处理中有一些具体问题,特别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由于时间长、涉及部门多、案由复杂,许多环节无法查证落实,难以下结论,从而导致接待难、答复难、调查难、处理落实难。
二、非正常信访现象的原因
产生非正常信访现象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既有历史沉淀,也有现实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群众维权意识增强,而法制观念相对滞后。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群众的民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由于法制观念相对滞后,同时,片面理解政策法律,过分强调自身利益形成了“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信多不信少”错误心态。宁愿找大官、不愿找小官,相信中央、不信地方;宁愿上访不愿上诉,相信法不责众,不信依法办事,把“人多力量大,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当作真理,再加上现实中确有一部分人以访谋生,因访得利,从而导致非正常上访逐年增多。[注③:张守林,《涉法上访问题成因及对策》,《公安调研论文集》,2008年第11期:32]
第二,体制机制上产生的负面作用。从工作体制上来看,一是限时接返制度存在一定弊端。按要求,对发生的到北京非正常上访要做到“随有随接,随接随返”,对减少正常上访总量效果明显,但成本颇高,作为特殊时期的权宜之计可行,长期这样,基层负担过重,难以承受。而且从实践中看,上访人产生了去北京上访管吃、管住、管送,“零成本”逛北京的负面效应,形成越接越多,越接越去的恶性循环。二是考核通报制度存在一些不足。发生非正常上访后一级通报一级,为降低数量,后移名次,基层就会采取“拦”、“堵”、“截”等手段,这就给上访人造成基层党委政府怕去北京上访的错觉,以此要挟责任单位满足其过高诉求或不正当要求。三是责任划分中存在不合理成份。《信访条例》规定解决信访问题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但在特殊时期、敏感时节,涉及到三跨三分离、涉法涉诉等信访问题时,强调让户籍所在地稳控,责任主体并不是常住地的党委政府,导致基层抵触情绪大,又没有好的办法。有时迫于压力,为完成稳控任务,就可能答应了一些不该答应的条件,结果是事倍功半,负效应大,工作越来越被动。[注④:张守林,《涉法上访问题成因及对策》,《公安调研论文集》,2008年:34]四是责任倒查和追究执行存在“蜻蜓点水”和“一棒子打死”两个极端。一些地方和部门出于“保护干部”的考虑而疏于追责,有的地方 “花钱买平安”, 宁愿给上访人十几二十万,也不愿处分干部。更重要的是,如果对干部进行责任追究,追究的越多、暴露出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的问题也就越多,这不仅在年度综合考评机制中不属于“加分”项,还属于“减分”项,就可能因此失去这样那样的称号和诸多好处,故而不敢“动真格”也就未能体现“有权必有责”的权责相称的现代法治理念。据了解,在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和自治区50周年大庆及建国60周年期间,不少地方都强调 “在政治敏感时期因组织领导不力、监控不到位、信息不灵等造成失控致使对象赴邕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等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当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系领导干部的一律撤免职”,本文中提到过的柳江县百朋镇的10几户农民,2009年因征地补偿问题到县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未果后中秋节包车到北京越级上访,虽然该镇及时将上访人员全部接返,且消耗了近十万元的相关费用,但还是难逃镇长被免职、分管信访的副镇长被撤职、分管信访的副县长被记过的处分。
第三,基层解决问题确有不到位之处。非正常访反映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基层受理过。但乡镇、村基层组织功能弱化,力量薄弱,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水平有限,致使“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成为一句空话,导致矛盾上交,同时基层干部在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过程中,确实存在方法简单、工作拖沓、推诿扯皮的现象,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矛盾纠纷和隐患没能及时化解,群众的根本利益没有很好解决,导致群众不满情绪日增,进而采取非正常手段上访。
第四,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利益冲突加剧。随着利益格局调整、收入差距拉大,不患贫而患不均的心理在广大群众中显得尤为突出。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革、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国家有关经济社会管理政策的调整过程中,相关配套政策没有及时出台,已有的配套政策有时难于兑现,影响了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引发了不少上访问题。此外,由于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部分群众产生“仇富心态”,少数群众心态失衡,仇视政府、仇视执法机关,刻意制造事端上访滋事。
第五,依法处置非正常信访的主体不明确。非正常信访行为违犯了《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但由于非正常信访行为在法律上不够明确以及各种因素,导致公安机关不敢处置,信访部门无力处置。2008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应该说对基层依法治访有了一个具体、可操作性的一个文件,但仅凭这一《意见》仍然很难从根本上控制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发生。
三、非正常信访的建议和对策
要解决好当前的非正常信访问题,必须要形成统一完整的信访工作构架,对信访问题实行标本兼治,笔者结合在实践中化解非正常信访的探索,提出如下建议与对策:
(一)正确引导合法信访
1、提高思想认识,夯实基层基础。
《信访条例》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信访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我们要站在讲政治、创建和谐社会、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摆到突出位置,要认识到信访工作是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队伍素质的一把标尺,是检验执政能力的一面镜子,也是体现社会和谐的标志。因此,各级党委、政府首先是要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协调解决重大群众信访问题,分管领导要亲自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组织查处一些重大信访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困难。其次要保障经费到位。要改善信访接待、办公条件,解决经费等实际困难,信访办案经费要纳入业务经费预算,做到机构齐、阵地实、设施全、牌子硬。同时要注意选用政治素质较好,熟悉国家法律、政策,有较高文化水平又善于钻研信访工作业务的同志从事这项工作,建设好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信访工作队伍。还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如柳城县社冲乡2007年投入6万多元购置五菱微型车、笔记本电脑、投影仪、音响等设备打造“服务直通车”,组成乡党委书记直通卡、信访咨询、民政救助、司法调解等多个小队到各村屯为村民上门服务,通过上法制课、张贴标语横幅、发放普法手册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利用这一载体播放禁毒、反邪教、交通安全等法制宣传片,受到广大群众的一致欢迎。两年来,“服务直通车”到各村屯为群众上门服务近万人次,播放影片70余场,收效显著。该乡在党的十七大、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建国60周年大庆、自治区50周年大庆及历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等敏感时期,均无一人赴邕进京上访,先后获得该县平安乡镇、无邪教乡镇、2008年度信访维稳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2008年,农业总产值为20186万元,比2007年增长8%,比2006年增长30.25%,农民人均收入达到4394元,比2007年增加9.3%,比2006年增加32.07%,命案为零,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不断上升。该乡的这一创新举措和成果也被广西电视台《广西新闻》及《广西日报》的宣传报道。
2、探索建立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救济制度。
当前全国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社会分化现象加剧,应当建立对困难群众特殊的制度保护机制,为他们提供寻求权利救济的合法途径,避免其因为生活困难而采取过激行为。有一部分非正常上访问题,因政策等原因失去了解决条件,而上访人家庭又特别困难。对此,不仅要做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更要通过社会救济方式来保障上访人的正常生活,从而实现息访,这就需要设立专门的救济资金,国际上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是设立一个救助公共基金,通过政府预算拨款、慈善募捐以及将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劳动收入统一纳入募集基金,专款专用,实行透明化管理。[注⑤:宋明映,《涉法上访的成因及预防》,《公安调研论文集》,2008年:41]
3、充分发挥基层调解作用。
调解机制具有的优势一是解决方式较为和平,增加了纠纷双方和解的机会,减少对抗性,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是解决成本较为经济。我国著名学者范愉教授认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多种低成本的纠纷解决程序,减少了社会对司法的投入,节约了社会资源”。[注⑥:王旭东,《关于当前公安信访制度的调查与思考》,《公安调研电子期刊》2009年第70期:3]事实上,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机制并发挥了良好的作用,比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商事仲裁、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行政调解和裁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信访制度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协调处理制度,只是近年来其职能作用有所弱化。因此,在基层乡镇、街道应建立调解中心,健全基层信访调处网络,筑牢第一道防线,一旦发现矛盾隐患和不和谐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化解处理,力争将消极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控制无理信访
1、建立信访信息通报机制。
转型期间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由于社会的发展、制度的变迁、认识能力的限制,党委政府在制定政策初期无法预知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因此必须加强政府决策的法律可行性分析,从源头上控制非正常信访。即针对因企业改制、劳动及社会保障、城镇拆迁安置、“三农”等问题引发的非正常信访现象当中个案所蕴含的讯息,妥善运用这种信访资源做好决策,同时把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鼓励涉及的各利益方进行公开辩论、讨论,广泛增加新闻舆论对政策报道,让政府决策更加透明更加理性,从而更让社会各界接受和理解。在此基础上建立信访信息通报机制,即凡涉及全国、全省、全市的共性问题,如对越自卫反击战复退人员问题、原代课人员问题、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三农”问题等,要形成上下一致的口径答复,防止因相互攀比、答复不一出现被动局面。
2、建立信访部门联动机制。
由于非正常信访的牵涉面较广,在各地应成立信访联动指挥部,公安、法院、司法、民政、社保、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都应参与其中,各司其职,事前预防,形成合力。各部门和单位对于需要协调处理的,也可以向联动指挥部汇报,由联动指挥部安排协调,不仅可以解决各单位之间“扯皮”现象,更能有效地整合资源,化解非正常信访案件。平时加强交流沟通,从全局层面及时把握信访动态,把非正常信访苗头发现、解决在基层。
3、完善信访案件听证机制
《信访条例》第31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影响较大的或老上访户的信访案件,实行听证办理制度,就是安排各方当事人同时到指定场所,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人参加旁听,由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答辩,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通过这种公开透明的形式讲清事实,核实证据,以决定是否提起再审或是否终结涉诉信访,籍此搭建公民与国家机关平等对话、多方参与的平台,促进了信访处理决定的民主化、公开化、公正化、科学化乃至法治化。同时,听证会的程序严谨、旁听人员较多、新闻媒体给予现场报道,对部分无理上访者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注⑦:胡冠武,《紧急治安事件与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3版:161]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人劳[2005]272号


颁布日期: 2005.10.13 颁布单位: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2005]272号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委组织部,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制定了《海南省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海南省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企事业单位党员退休后的教育管理,发挥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的党员。
第三条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应当将其组织关系从原单位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具体交接办法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交接前,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通过召开退休人员中党员大会、发公告、书面通知等多种形式,明确党员组织关系的去向,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按中组部的规定,办理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介转手续。
(三)介转党员人数较多的,可由介转方(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下同)牵头,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代表和市县委组织部领导、街道及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参加,办理交接手续。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在交接仪式上,将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花名册移交给所在街道、社区党组织。
(四)企事业单位的党员退休后,其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被原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继续留原单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 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证明信;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党员流动的要按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 本着有利于企事业单位党员退休后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可就近划片在社区成立退休人员党组织。
(一)正式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不足50人,但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3人以上50人以下的,成立党的支部或支部委员会。
(二)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隶属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
(三)居住比较集中,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经社区党组织批准,可就近划片或依托退休人员自管小组成立党小组,隶属所在的党支部管理。
第五条 街道工委管理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批所辖社区建立退休人员党组织工作,选配好所辖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领导班子,抓好班子的教育管理。
(二)负责接转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定期研究部署退休人员党的建设工作,检查督促社区党组织抓好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三)负责落实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活动经费。
(四)负责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中党员管理信息库,准确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管理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助街道工委抓好所辖退休人员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配好所辖退休人员党组织领导班子。
(二)负责接收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并将他们编入其所在居住地党组织或党小组;抓好本社区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三)负责制定本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四)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中党员管理信息库或资料,准确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协助街道、社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组织退休人员学习和开展文体活动、走访慰问孤老、因病住院退休人员,帮助退休人员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街道、社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在退休人员中党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街道工委、社区党组织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参与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参加社区建设和各种志愿服务、咨询服务、扶贫助困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八条 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退休党员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在维护、关心、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退休人员中党员进一步加强组织观念和党性锻炼。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谈心活动,使退休人员中党员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做到退岗不退色,保持革命晚节。
(五)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广大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权利,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六)支持退休人员中党员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贡献。组织开展适合退休人员中党员特点的各种有益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七)协助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做好落实退休人员中党员政治、生活待遇的工作。
(八)抓好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民主评议,纯洁党员队伍。
第九条 街道、社区党组织要从退休党员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教育制度。
(一)组织生活制度。社区党组织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研究退休人员党组织建设工作和解决有关问题。
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形势报告会和情况通报会,上一次党课。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党小组会。
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在安排党的活动和组织生活时,要根据退休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不断研究活动的新方式,以保证组织活动的正常有效地开展。
(二)报告工作制度。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一般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组织汇报工作情况,每年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次;党小组一般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党员的思想、学习、活动情况;党员一般每月向党小组长或分管的支部委员汇报一次自己的学习、思想、活动情况。
(三)联系党员制度。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分工经常联系所辖党组织和本支部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党员要分工联系非党退休人员,经常登门走访慰问,及时了解退休人员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四)流动党员管理制度。退休人员中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应按规定介转党组织关系;对外来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要按规定接纳他们的党组织关系,主动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组织生活。
流入地党组织要与流出地党组织共同负责,密切配合,切实搞好流动党员党组织关系的衔接和管理。
第十条 退休人员中党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社区党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在社区建设中继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退休人员中党员要积极协助社区党组织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 退休人员中党员应按时交纳党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的,经党组织同意,可预交、补交或委托他人代交,但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退休党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党费,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通过本人申请,经所在党支委会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缴。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退休人员中党员应进行处理;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不改的退休人员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县党委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活动经费,可采取财政出一点,党费中出一点,社会捐一点等办法予以解决,确保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
从财政中划拨的党组织活动经费,每年年初由同级组织部门商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从党费中划拨的党组织活动经费,每年年初市县组织部门做好预算方案。
从财政和党费中划拨的社区退休党组织活动经费,一般于当年第一季度前划拨到位。活动经费要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其他单位的退休人员中党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今后中央有新的规定(办法),按新的规定(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