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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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5]4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中的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第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执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条件和待遇,建立一套适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要求的现代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 禁止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章 实施步骤



第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广泛开展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文件等方法,使全体人员了解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支持和参与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

第六条 各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等有关政策和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一)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时间、步骤和方法;

(三)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任)的方式和方法;

(四)落聘人员的安置办法;

(五)聘后管理的措施。

第七条 各事业单位的实施方案应先在单位内部公布,并组织职工讨论,广泛听取意见,修改完善,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八条 职工依据本单位公布的岗位以及岗位的职责、条件、待遇和自身条件,申请应聘岗位。

第九条 单位采取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等方式方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试或考核,择优拟定岗位聘任人选,并将具体岗位聘任名单统一公布。

第十条 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第十一条 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核定的内设机构、科室职能、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定岗定员政策和单位工作性质、所承担任务、自身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制定各级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职数及其职责、任职资格条件、待遇、聘用期限。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必须以“事”为中心,根据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设置岗位,不能因人设岗。

岗位设置必须是有效完成工作任务的最低数量,可设可不设的岗位坚决不设,不交叉和重复设岗。

岗位设置要向关键岗位、重点岗位倾斜,向人才紧缺、技术力量薄弱的岗位倾斜,要有利于吸引和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四条 设置岗位事项。

(一)对单位的工作任务进行调查分析,再进行分解、归类、合并,划分岗位职责范围和类别。

(二)根据岗位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确定岗位层次。

(三)对岗位设置进行评价,对不适当的岗位或岗位职责要及时进行调整。

(四)制定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的制定要简明规范,主要内容应包括岗位名称、职责、权利、义务和任职资格条件等。



第四章 聘用方式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考核、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等方式聘用人员。

(一)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二)考试考核。事业单位首次试行人员聘用制,应在单位现有在编的职工中,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其中有执业资格才能上岗的专业性岗位,须从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

对聘期届满人员,单位可按照管理权限,通过述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聘期考核确定是否续聘。

(三)竞争上岗。单位领导岗位人员的聘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中层管理岗位人员的聘任,原则上参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和省、市的有关规定,通过竞争上岗产生聘任人选。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与所竞争岗位要体现差额原则。由于专业性太强等客观原因达不到竞争比例的,可根据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专业(学科)带头人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聘任人选。

(四)双向选择。实行双向选择的方法是:

1、个人填写双向选择志愿表,每人可选择1至2个岗位。

2、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填写选择本部门工作人员意向表,每个岗位选择不少于2人。

3、由于专业性强,人数少等原因不具备“双向选择”条件的,由单位的部门领导提出拟聘用人选。

4、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对双向选择意见进行审查协调,提出聘用意见。

5、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任)手续。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根据岗位职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按照“岗动薪动”的原则,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搞活工资分配。

(一)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核补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为营造我市良好的吸引、留住人才环境,对高级职称人员聘用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不低于本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前的水平。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文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干部管理权限与工作人员签订《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聘用工作小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依法审查、证明聘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服务措施。合同鉴证的重点是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市直及中央、省驻江事业单位,其聘用合同鉴证由市人事局负责,各市(区)聘用合同的鉴证,由各市(区)人事局负责。



第七章 聘后管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均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由单位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小组成员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会、职工代表组成。考核工作方案须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考核结果要在单位内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考核形式包括定期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平时考核)。

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考核的基本方法,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工作实绩与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小组在听取群众评议意见和单位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工作人员考核等次意见,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考核结果是单位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聘用单位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员,可以调整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岗位变化后,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变更的,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聘用制度的实施,妥善处理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各级人事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第八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从本单位现有在职职工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第二十三条 江门市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仍执行现行的管理办法,暂不实行聘用制;各市(区)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各市(区)自行确定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单位中层岗位(含)以下人员的聘用合同,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单位中层岗位人员的职务聘任期限,除即将到达退休年龄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应与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相一致。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实行评聘分开,根据岗位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聘任。

第二十五条 实行低职高聘,为人才成长创造条件。低职高聘适用于无须具备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岗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贡献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真才实学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是本单位、本专业学科带头人、部门负责人或是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二)本专业、部门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空缺岗位;

(三)任现职以来获得江门市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主研人员)或现已承担市级重点科研课题(主研人员)。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按如下类别作不同处理。

(一)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二)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固定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三)首次聘用,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符合上述条件的未聘人员,应在试行人员聘用工作中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聘用期满,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如果职工提出订立长期合同的,应当签订长期合同。

(四)在试行聘用制中,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愿意的,可签订长期合同;复员退伍军人可签订中、长期合同。军转干部、复退军人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单位首次试行人员聘用制的上一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可签一年的短期合同,次年被评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参照本单位人员聘用期限,签订相应期限的合同。

(六)经批准办理延长退休的专家,单位可与其签订与延长退休期限相一致的聘用合同。

(七)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经有效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缓签期的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九)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十)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缓签期的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残疾人员;

(四)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五)单位聘任为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含博士生导师)和博士后研究出站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六)取得硕士学位以上、副高职称以上和关键岗位的管理、专业技术骨干,经本人提出、单位同意后,也可签订长期合同;

(七)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在单位首次试行人员聘用制中确实需要落聘的职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置。

(一)工龄不满10年的落聘人员,可由单位安排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待岗培训学习期。待岗培训学习期间,单位按月发给100%的工资、补贴以及50%的岗位津贴、奖金。培训学习费用由单位负担。培训学习结束后,单位根据个人情况,安排竞聘新的岗位;经2次竞聘确实难以竞聘上岗的,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安排在工勤岗位工作,享受新的岗位薪酬待遇,或者根据本人意愿,给予12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择业流动期由单位按月发给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补贴。择业流动期间到新单位再就业的,原单位从其就业之月起停发工资和补贴,并给予办理有关手续;本人提出辞职的,单位应予以准许,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社会保险等手续。

(二)工龄满10年不满25年的落聘人员,原则上在本单位合理安排,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调整后的岗位实行试岗期,每次试岗期为一年,不合格的可调整另一岗位试岗。试岗期间由单位按月发给100%的工资、补贴以及50%的岗位津贴、奖金;试岗期满,考核合格的应予以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两次试岗不合格又不服从安排的落聘人员,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事业单位在研究拟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分配办法时,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各类人员之间的关系,分配改革方案需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其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办法,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由人事、财政等部门联合核定。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对批准辞职、辞退的人员,其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的,单位要按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单位应交的社保费。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实施本办法后新进入的工作人员,因自身原因在合同期间被解聘或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不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试行聘用制后新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行人事代理制度;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后,被中止、终止、解除合同的人员,其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在1个月内移交给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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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总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计量和标准合作议定书

中国国家计量总局 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总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计量和标准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9年5月8日 生效日期1979年5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总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和遵循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在计量、标准和有关应用科学领域的合作和协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活动。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计量、标准(包括工程标准)和应用科学领域确立这一合作的范围,例如:温度计量和标准;电学计量和标准;光频测量和光频标准;长度和质量计量和标准;时间频率计量和标准;电子数据处理的指南、协议和标准;建筑技术;分析化学;金属和非金属材料计量和标准;应用数学,以及双方可能同意的有关领域。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合作和协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1.交换和提供科学技术发展、活动和实践的情报,包括交换文件、技术标准以及有关标准的其他技术情报;组织共同支持的讨论会;高级工作人员的短期访问,以及双方可能同意的其它方式;
  2.以实验、测试和其他技术协作形式的联合研究和发展活动;
  3.交换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包括专家组或个人到另一方的设施进行访问和进修;
  4.交换和提供用于双方感兴趣的研究项目或测试和鉴定的样品、材料(包括标准参考物质)、数据(包括标准参考数据)、仪器和部件;
  5.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和协作形式。

  第四条 关于本议定书每项活动的具体任务、职责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应由双方逐项商定。

  第五条 为协调本议定书所属之活动,双方应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确定合作的特定方向和保证交流的有效性。双方代表或他们指定的协调人将通过通信联系,互相协商和确定合作活动和其他有关事宜。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会议,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双方应在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名代表。

  第六条 经双方同意的有关合作的具体安排已列入本议定书的附件一内。新的合作项目将由双方代表经通信联系予以同意,并将这种新的协议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

  第七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属的一切活动,应在中、美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
  凡涉及本议定书或根据本议定书进行活动所产生的一切问题,除了由双方一致同意解决外,应提交上述联合委员会。

  第八条
  一、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一致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
  二、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的具体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九年五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和《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和《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和《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已经2010年6月6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08〕3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黄政办发〔2009〕29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六月六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效能建设和绩效管理,激励和促进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在总结十年来实施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市直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政府管理创新,通过实施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逐步完善、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和考核评估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和经营管理单位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绩效意识,不断提高行政履职和经营管理效能,充分调动和激励各级各部门比学赶超、争创一流业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市委、市政府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对象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派出、直属、部门管理机构,在黄冈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三大类部门,并实行“统一实施、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类考核”的总原则。

第二章 目标管理工作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其他各位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部门目标的审核、实施、检查、考评、奖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组织领导工作。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从市政府有关部门轮流抽调人员参加办公室日常工作。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督办和年度考核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时下设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工作委员会(简称市政府目标考核委),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兼任市政府目标考核委主任,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相关目标管理机构单项目标考评考核组、市考评考核综合检查复核审核组组成,具体负责年度相关考评考核细则的制订与考评考核的实施工作。
  (四)各责任制部门成立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制订目标管理工作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制管理与统筹协调工作机构(原则上由部门办公室负责),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第五条 目标责任制责任体系。责任制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责任制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责任目标的组织实施、落实与日常管理工作。按照部门内部职责分工,分管负责人为相关责任制的第二责任人,并对第一责任人负责。相关科室和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责任制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责任目标的实施与落实工作。各级责任人具有承担相关责任制工作的义务与责任。

第三章 目标的制订与实施

  第六条 目标体系。部门责任制年度工作责任目标由职能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两大主要目标体系和基本管控目标、创先争优目标两项附属目标体系组成。
  主要目标体系:
  (一)职能工作目标是指责任制部门承担的具有业务职能特征的工作目标。职能工作目标由主要职能工作目标、相关职能工作目标和交办重要工作目标三个部分组成。
  (二)共性工作目标是指责任制部门承担的自身建设、社会建设与管理等具有建管共性特征的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治黄冈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
  附属目标体系:
  (一)基本管控目标是指各责任制部门在日常工作中24小时政务值守、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公文办理办结时效、交办事项落实反馈、目标管理制度落实、依法行政依规办事、防范工作严重失误和政府信息化建设等基本管理与控制状况。
  (二)创先争优目标是指责任制部门工作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省级及以上党政主管部门评先表彰,以及工作创新与经验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领导肯定或推广等争创状况。
  第七条 目标制订的依据。
  (一)法定与规定赋予由本部门承担的职能和工作任务;
  (二)省政府及省主管部门确定下达的本部门工作任务;
  (三)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下达的本部门工作任务;
  (四)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其他重要工作任务。
  第八条 目标制订的原则。职能目标的制订要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发展、奋力有为”的总体要求,应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一)定量定性相结合,并尽可能量化细化和具体化的原则。职能目标的量化率要力求达到65%以上;其他不便于量化的目标,要尽可能在定性表述上做到细化具体、确切规范,准确描述目标的形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
  (二)上下对口衔接,保证与省主管部门确定下达的目标任务全面对接的原则。
  (三)全面贯彻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的原则。
  (四)在上年度设定目标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有所增长的原则。
  (五)“跳一跳摘得到”的原则。
  第九条 目标制订的程序。目标的制订应按照充分调动上下两个积极性的要求,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先民主讨论后集中决策的程序进行。年度责任目标的制订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在布置年度责任目标考评考核工作时一并布置,于次年元月底前完成上报。
  (一)职能工作目标的制订。职能工作目标中的主要职能目标由责任制部门按本办法第七、第八条的要求,自行酝酿论证和拟订,主要职能目标原则上不超过十项条款。主要职能目标中还必须确定1-2项核心职能目标,核心职能目标必须是责任制部门依据本部门主要职责职能,同时结合省主管部门、市政府下达的重要目标。对于需跨年度完成的职能目标,必须明确本年度的目标任务和完成的时间节点。主要职能目标(草案)拟订后,责任制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涉及政府全局性或重要工作目标,还应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和请示;涉及需与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的目标任务,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或报请市政府领导协调,落实主办、协办责任单位,明确本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目标任务。 职能目标中的相关职能目标和交办重要工作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制订。
  (二)共性工作目标的制订。共性工作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统筹发展的工作要求,协调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统一制订。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按本办法第七、第八条的要求,拟订责任制部门共性工作责任目标(或工作目标责任书,下同)。对于需跨年度完成的共性目标,必须明确本年度的目标任务和完成的时间节点。涉及需与责任制部门协商的目标应与其协商或报请市领导协调;涉及市委、市政府全局性或重要工作目标,应及时向市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请示。共性责任目标(送审稿)经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主要领导或市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以正式文件或签订《责任书》的形式下达到各责任制部门,并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基本管控目标的制订。基本管控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统一拟订,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审定。
  (四)创先争优目标的制订。创先争优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拟订,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审定。
  基本管控目标、创先争优目标经审定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下达。
  第十条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拟订、审定与签订。
  (一)各责任制部门根据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格式要求,起草《责任书》(草案)。《责任书》(草案)包括本部门拟订的职能工作目标和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下达的共性工作目标(提纲)以及基本管控目标、创先争优目标(提纲)等主要内容。《责任书》(送审稿)由本部门第一责任人审定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对《责任书》的审核、确认程序。
  (二)《责任书》实行“四级联审”制度。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目标制定“五项基本原则”和市政府对年度全局工作的总体要求及主要目标任务,对各责任制部门《责任书》(送审稿)进行初审后,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复审,然后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终审。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应将“三审”修改意见及时反馈给责任制部门并组织对《责任书》(送审稿)的完善工作,最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责任书》的签订。《责任书》(送审稿)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制正式文本,并原则上定在每年3月前后召开的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上(或会后),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与责任制部门第一责任人完成《责任书》的签订程序。
  (四)各责任制部门在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后的一个月内,要依照《责任书》内容与内部相关责任科室、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本部门内部《责任书》。
  第十一条 目标任务的分解。《责任书》一经签订,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办责任制部门对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目标任务的分解主要包括对机关内部科室、二级单位和对县(市、区)两个层面,各级各部门必须将目标任务逐条逐款地分解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
人,并同时制订目标任务分解和责任制管理工作“六定方案”。“六定方案”即定分管领导、定责任科室(二级单位)、定责任人员、定任务分解、定任务进度、定工作措施。目标任务的分解情况和“六定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以责任制部门正式文件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目标的调整。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权威性,一般不宜调整。在目标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确需调整目标的,或上级、本级党委政府有明确规定需中途纳入责任制管理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在当年10月1日前提出书面申
请,报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市分管领导和市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调整或纳入。
  第十三条 责任目标的组织实施。《责任书》一经签订即生效,由各责任制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全力抓好全程督促落实工作。责任制部门第一责任人因职务变动后,由接任者或临时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后续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落实,并承担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责任。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检查督办

  第十四条 管理规章与日常管理。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应制订和建立目标责任制工作日常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全程监管、检查督办、动态分析、情况通报、要情专报、考评考核、建档备案等“一揽子”制度,切实做好对各责任制部门责任目标实施工作的动态管理。
  (二)各责任制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订目标管理工作的相关办法和制度。参照本办法制订《××委、办、局、公司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及《××委、办、局、公司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等实施管理办法(可视情况合二为一),作为本部门内部实施目标管理和考核的依据。
  (三)各责任制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全程监管、检查督办、动态分析、情况通报、要情专报、建档备案等“一揽子”制度,并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全面落实。
  第十五条 日常检查与督办。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各责任制部门责任目标执行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督办。检查督办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点抓好第二季度“时间任务过半”的检查督办和第四季度“百日攻坚战”的组织督办工作;注重抓好市委、市政府全局性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目标的跟踪督办;及时掌握分析有关进展情况,并及时给市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二)各责任制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督办,并召开一次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形势分析与调度督办会议;重点抓好第二季度“时间任务过半”、第四季度“百日攻坚战”等关键时间节点和任务进度的督办落实工作;突出抓好市委、市政府全局性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目标的跟踪督办;及时发现问题,查缺补漏,研究对策,跟进措施。
  (三)共性目标工作的日常检查督办,主要由市相关管理机构参照本条第一款负责实施。
  (四)基本管控目标工作的日常检查督办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参照本条第一款负责实施。

第五章 年度总结与考评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总结与考评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市政府目标考核委成员统一实施。年度总结和考评考核应本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多方参与、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责任部门自我总结、自评自考与市政府目标考核委专项考评考核、综合检查复核、综合汇总审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年度总结与考评考核工作原则上定在当年12月下旬至次年元月中旬完成,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案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于当年12月以正式文件下达。年度考评考核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责任制部门年度总结与自评自考。各责任制部门根据年度完成实绩情况对照《责任书》中的各项责任条款,组织年度总结,写出《××办、委、局、公司关于××年度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情况总结的报告》,同时按照本办法及《黄冈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逐条逐款进行自评自考打分,并依照市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考评考核表格填写自评自考打分情况,同时附上创先争优目标自评自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连同《总结报告》各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总结报告》同时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
  (二)市相关管理机构考评考核组考评考核。市相关管理机构是指对责任制部门部分职能目标和所有共性目标负有业务指导或综合协调职能的部门与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市法治黄冈建设办公室、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四城联创”办公室、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市地税征收保障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与机构组成。市相关管理机构负责在年初制订相关考评考核实施细则并下发到各责任制部门,同时报市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市相关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年度考评考核的统一布置安排,对各责任制部门有关职能目标和共性目标完成的实绩情况进行考评考核,并于每年元月上旬将考评考核对象的综合成绩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基本管控目标的考评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通过日常工作运转与日常检查以及有关途径发现问题,做好记录,作为年度考评考核依据,并结合年度考评考核情况,依照《黄冈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分解与计分计算细则》考核计分,并于每年元月上旬将考核对象的综合成绩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三)市考评考核综合检查复核组检查复核。综合检查复核组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和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成员组成。其检查复查审核的工作方案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综合检查复查审核采取到责任制部门听取年度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目标责任制日常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季度与年度工作报告、台帐报表和创先争优所获得的荣誉证明等资料,以及现场查看工作进度等形式,检查核实责任制部门完成责任目标的实绩,并如实做好详细记录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四)组织第三方评估测评。第三方评估是市政府领导、县(市、区)政府和服务对象对责任制部门工作履责、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和总体形象等进行评估测评,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打分等办法进行。市政府领导、县(市、区)政府评估测评打分细则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制订;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代表评估测评打分细则由市统计局制订并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三方评估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统计局分别组织实施。
  (五)考评考核综合汇总与审核。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将各方考评考核情况汇总后,依照《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对各责任制部门完成目标实绩进行逐条逐款审核和核算各项得分,并汇总计算各责任制部门综合得分。
  第十七条 考评考核结果及等次的确定。考评考核结果分为各责任制部门综合得分总成绩、责任制部门总成绩综合排名、责任制部门总成绩分类排名。考评考核等次分为先进单位、合格单位、基本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四个等次。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部门责任制考评考核结果,拟定考评考核四个等次分数线划定建议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先进单位等次分数线的划定,应本着“总量控制、突出贡献、兼顾分类、由高到低”的原则,参照省有关办法,按先进单位数占基本合格单位和合格单位总数40%左右控制,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先进单位数占先进单位总数50%左右,市政府派出、直属、部门管理机构的先进单位数占先进单位总数40%左右,在黄冈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先进单位数占先进单位总数30%左右,并兼顾控制三类入围成绩线之间的级差过大,予以综合平衡。
  第十八条 考评考核结果出现失误的追责与救济。所有承担考评考核工作的市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把目标责任制及考评考核作为促进工作、保超完成市政府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和抓手,本着对被考核部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做好考评考核工作。被考评对象的考评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后,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后,若出现因考评考核结果有误而引起被考核对象提请复议,并经调查属实的,要追究主考部门的责任,同时对受其影响的被考核对象予以事后救济。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与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各级应重视做好考评考核结果的运用与奖惩兑现工作,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中间,努力创造比学赶超、争创一流业绩的机制和氛围。
  (一)各责任制部门被考核的等次情况,由市政府予以全市通报;被确定为先进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3000元的奖金奖励,同时由本单位给予考核年度在职在编人员一个半月工资额(以考核年度12月份个人工资额标准)的奖金奖励。对连续三年被考核为综合总排名前三名的单位,由市政府分别给予单位集体和单位第一责任人个人嘉奖一次;对连续三年被考核为综合总排名第一名的单位,由市政府分别给单位集体和单位第一责任人个人记三等功一次。
  (二)对连续三年评定为基本合格单位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单位第一责任人进行警示谈话。
  (三)对不合格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写出整改报告,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单位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单位的,提请市委对其第一责任人进行调整,同时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二责任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严格责任制部门入围先进单位的条件审查。责任制部门较好地完成部门核心职能目标为入围的基本条件,责任制部门如年度内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管理、邪教防范处理、安全生产、信访工作、农民负担等方面出现 “一票否决”问题的,一律取消其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作为考核干部实绩、选拔任用干部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在黄冈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其年度考核结果及受奖惩情况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通报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制部门要参照本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奖惩规定,切实将本单位考核结果与相关责任科室、责任人的履责情况挂钩;与部门内部评先表彰、问责追责挂钩;与部门内部经济奖惩挂钩;凡未完成市政府重
要工作目标或部门核心职能目标的责任人和责任科室,不予以评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黄冈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并印发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
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应充分体现考评考核“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多方参与、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考评考核的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上力推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透明公开、阳光操作。
  第三条 考评考核总分值由职能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第三方评估测评和基本管控目标、创先争优目标五部分组成。其中职能工作目标分值和共性工作目标分值共设定基准分值100分,职能工作目标分值占80%,共性工作目标分值占20%;为便于各项目标进行分值量化和考核量化打分与计算,此两大部分均设定为百分制,最后综合计算总成绩得分时再按所占百分比折算。第三方评估测评分值设定基准分值10分,基本管控目标分值设定为倒扣分制。创先争优目标分值设定为奖励分制。

第二章 职能目标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规则

  第四条 职能工作目标分值由主要职能目标分值、相关职能目标分值和交办重要工作分值三个部分组成。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职能工作分值目标设定分值为100分,其中主要职能目标分值设定为90分(无相关职能目标的分值为95分),相关职能目标分值设定为5分,交办重要工作分值设定为5分。三部分下属的单项目标分值均采取均分制分解设定,即:各部分的设定分值除以各部分的目标条款数等于各部分的单项目标分值。职能目标凡是量化的条款一律按相关规定和计算公式计算得分;凡非量化的条款,按完成实绩进行评估打分,原则上不加分。
职能目标具体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办法如下:
  (一)职能目标具体分值设定:
  1、主要职能目标每项分值为均分制,其每项分值为90分(无相关职能目标的分值为95分)除以主要职能目标条款数。
  2、每项主要职能目标若有一个以上数字指标,则每个数字指标的分值也为均分制,等于该单项主要职能目标分值除以该单项主要职能目标的数字指标个数之和。
  3、相关职能目标每项分值为均分制,其每项分值为5分除以相关职能目标条款数。
  4、交办的重要工作每项分值为均分制,其每项分值为5分除以交办重要工作之条款数。
  (二)职能目标计分计算方法:
  1、职能目标得分=主要职能目标得分+相关职能目标得分+交办重要工作得分
  主要职能目标得分=每项主要职能目标得分之和每项主要职能目标得分=该单项每个数字指标得分之和
  2、每项主要职能目标的每个数字指标得分=该数字指标分值+[该数字指标实际完成值-该数字指标目标值]÷该数字指标目标值×该数字指标分值。超过设定分值的得分部分为加分,反之为扣分。
  (1)主要职能目标条款中,完成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额超额加分最高为1分;其它每项条款加分最高为3分,其每个数字指标加分最高为3分除以该项数字指标个数之和;主要职能目标各项累计加分最高为15分。
  (2)主要职能目标每项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每个数字指标扣分不超过该数字指标分值。
  3、相关职能目标得分=各项相关职能目标得分之和
  相关职能目标每项得分=每项相关职能目标分值+[每项相关职能目标实际完成值-该项相关职能目标值]÷该项相关职能目标值×每项相关职能目标分值
  (1)相关职能目标每项加分,牵头部门最高为1分,非牵头部门最高为0.5分,相关职能目标各项累计加分最高为2分;
  (2)相关职能目标单项扣分不超过该项相关职能目标分值;
  (3)相关职能目标中涉及由市相关管理机构考评考核打分的条款,由该相关管理机构制立考评考核细则并对其进行考评考核,考评考核结果于每年元月上旬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4、交办重要工作任务分值5分,此项原则上不加分,未完成任务考核时据实扣分。

第三章 共性目标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规则

  第五条 共性工作目标分值由领导班子建设分值、党风廉政建设分值、精神文明建设分值、法治黄冈建设分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值、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分值六个部分组成。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共性工作目标设定分值为100分,各部分分值均采取均分制分解设定,即100÷6=各部分分值。
  第六条 共性目标计分计算办法:
  共性目标得分=部门自评分×30%+市相关管理机构考核得分×70%。
  共性目标六大方面的考评考核细则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市法治黄冈建设办公室、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考评考核结果每年元月上旬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第三方评估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规则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方法:
  (一) 第三评估分值设定基准分为10分,其中市政府领导评估为3分,县(市、区)政府评估为3分,服务对象评估为4分三部分组成。
  (二)为便于评估测评与计算,三部分均先按百分制测评打分,计算公式:第三方评估测评得分=市政府领导评估测评得分百分比×3分+县(市、区)政府评估测评得分百分比×3分+服务对象评估测评得分百分比×4分。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的测评内容与分值设定:
  (一)市政府领导评估测评: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评估测评表,分送市政府领导进行无记名测评、打分。评估测评分值共100
分:领导班子建设10分、党风廉政建设10分、工作作风建设25分、履行部门职责25分、服务大局完成领导交办任务30分。
  (二)县(市、区)政府评估测评: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评估测评表,发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测评、打分。评估测评分值共100分:领导班子建设10分、党风廉政建设10分、履行部门职责25分、工作作风建设25分、服务基层办事效能30分。
  (三)服务对象评估:由市统计局对目标责任制单位的服务对象以无记名问卷形式进行随机调查测评。评估测评分值共100分: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政策10分、履行部门职责为民办实事25分、依法行政公平公正25分、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能25分、勤政廉政树立良好形象15分。
  上述评估测评结果于每年元月上旬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附属目标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规则

  第九条 附属目标系被考核部门自我管控或自行争创的工作目标,附属目标分值由基本管控目标分值和创先争优目标分值组成。附属目标分值同样具有相应的考核效应。基本管控目标实行倒扣分制,即管控目标若出现问题要作相应的倒扣分,并单项封顶;创先争优目标实行奖励分制,即荣获了规定的创先争优目标可获相应的奖励分,并单项封顶。
  第十条 基本管控目标倒扣分分值的设定与倒扣分规则如下:
  (一)日常政务值班管理(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2分,由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考核)。
本部门没有实行在职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或者值班人员擅自离岗、脱岗,或值班人员迟、错、漏传(报)上级下达交办事项和本部门向上请示报告事项,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带班负责人、办公室主任不能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每发生一次各倒扣0.5分。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3分,由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负责考核)。
  1、本部门没有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即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及市政府应急办,初报信息必须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送。属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信息,除特殊情况外,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5小时上报),每发生一次倒扣0.5分。
  2、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公室下达的应急工作通知、指令和任务,未按要求办理和反馈情况,每发生一次倒扣0.5分;经催办,仍未按要求办理和反馈情况的,再倒扣0.5分。
  3、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被市以上(含市级,下同)党政机关文字通报批评和市以上领导点名批评,每发生一次倒扣1分。
  4、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一次性倒扣到3分。
  (三)公文办理办结时效(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2分,由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负责考核)。
  转部门办理或征求意见的公文、文稿,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理办结或回复意见而又不说明原因的,经催办仍不能按要求办结或回复的,每件次倒扣0.2分。
  (四)重要事项落实反馈(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5分,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考核)。
  1、对于市政府重要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未按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每项次倒扣0.2分。
  2、未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明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每项次倒扣0.2分。
  3、市政府办公室转交部门办理并需要回告的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未按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每件次倒扣0.2分。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落实的事项,主办单位未能尽到牵头职责或协办单位配合不力造成相互推诿扯皮、经协调催办仍未按要求办理落实的,属主办单位责任的,每件次倒扣0.3分;属协办单位责任的,每件次倒扣0.2分。
  (五)目标管理制度落实(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3分,由市考评考核综合检查复查审核组负责考核)。
  1、未按规定要求建立目标责任制管理包括全程监管、检查督办、情况分析、情况通报、要情专报、考评考核、建立档案在内的一揽子制度,每年次倒扣0.5分。
  2、未按规定要求制定《本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及《本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分解与计分计算细则》,每年次倒扣0.5分。
  3、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目标责任制年度任务分解情况和“六定方案”,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送,倒扣0.5分;未按规定要求签订部门内部《目标责任书》,倒扣0.2分。
  4、未按规定要求落实每季度不少于进行一次检查督办或召开一次季度目标完成进展形势分析与调度督办会议,每季次各倒扣0.3分。
  5、未按要求和时间规定报送目标完成季度累计进展情况和半年进展情况,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送每次倒扣0.3分;未按要求报送《年度部
门实施目标责任制情况总结报告》和自考自评打分表,每年次倒扣到3分。
  6、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年度目标管理资料档案,每年次倒扣0.5分。
  (六)依法行政依规办事(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2分,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考核)。
  1、未按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而作出决策的,每件次倒扣0.5分。
  2、抽样审查行政执法(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卷,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或执法严重不当,每件次倒扣0.5分。
  3、未按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经市政府法制办督促后仍未改正的,每件次倒扣0.5分;出现违法规范性文件,造成较大影响的,直接倒扣2分。
  4、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被确认违法、被撤销或被变更的,每件次倒扣0.5分。
  5、经复议或诉讼终审确认需要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赔偿的,直接倒扣2分。
  (七)防范杜绝严重失误(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5分,由市政府总值班室、督查室考核)。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或被中央领导点名批评,每发生一次倒扣2.5分。
  2、受到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每发生一次倒扣2分。
  3、受到省部委厅局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每发生一次倒扣1分。
  4、未能正确有效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问题,被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查处,或被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与网络曝光,经调查属
实的,每件次分别倒扣2分、1分。
  5、未完成市政府年度实事既定目标,主要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每件倒扣1分,相关责任部门或协办部门每件倒扣0.5分。
  6、主考机构出具的被考核对象的考评考核结果出现失误被确定受到追责的,对其承责单位每件次倒扣1分。
  (八)政府信息化建设(本项倒扣分,最多扣2分,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考核)
  1、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通过黄冈市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及时、完整公开本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年终考核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2、未按市政府关于电子政务建设的安排部署,及时向黄冈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黄冈市电子政务专网提供信息、推行网上办事,或影响全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度的,扣2分。
  3、未按电子政务有关法规政策和审批程序,擅自建设小网络、小机房、小平台,造成重复投资、浪费资源,扣2分。同一件事不作重复倒扣分,只取最高倒扣分。
  第十一条 创先争优目标奖励分分值设定与奖励分规则如下:
  (一)争强进位(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6分)。
  凡属省委、省政府列入年度排名进位的工作,进入前五名的部门,按照第一名至第五名的位次,主要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每项可分别获得
3分、2.5分、2分、1.5分、1分的奖分;相关责任部门或协办部门每项可分别获得2.5分、2分、1.5分、1分、0.5分的奖分。
  (二)荣获先进(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5分)。
  1、荣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部门,按照综合和单项表彰每项可分别获得5分、3分的奖分。
  2、荣获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部门,按照综合和单项表彰每项可获得3分、1分的奖分;
  3、荣获省委、省政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部门,按照综合和单项表彰每项可分别获得1分、0.5分的奖分。
  4、荣获省委、省政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性的排名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的,每项可分别获得0.3、0.2、0.1分的奖分。
  同一奖项不作重复奖分,只取最高奖分。
  (三)工作创新与经验推广(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3分)。
  部门工作创新与经验推广、政策建议获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肯定,或被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内刊登载的每件可分别获得2分、1分的奖分。同一经验和建议不作重复奖分,只取最高奖分。
  (四)完成政府年度实事(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2分)。
  完成市政府年度实事既定目标的部门,主要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每件可获得1分的奖分,相关责任部门或协办部门每件可获得0.5分的奖分。创先争优目标的所有奖分项目,本着不重不漏的原则,由各责任制部门在年度考核规定时间向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奖状、奖牌、证书、批示、内刊等)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实原件并认定后,方可作为奖分依据。相关有效证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而未能获得当年度奖分的,可顺延作为次年度考核奖分依据,但不再顺延到下一年度。

第六章 考核总得分构成及其它

  第十二条 年度考评考核总得分的构成及所占比例为:
  年度考评考核总得分=职能目标考核得分×80%+共性目标考核得分×20%+第三方评估测评得分+基本管控目标负分+创先争优目标得分。
  第十三条 出现考评考核结果失误事后救济事项的,应对受其影响的被考核对象在次年度考评考核相应目标中给予相应应得分的追加弥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