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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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规程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规程
2004.05.12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
《九江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所拟《九江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二日

九江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规程(试 行)


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及省、市有关规定,为加强经营性土地(指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金融等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监督,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行为,特制订本监督规程。
 一、原则
 1、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实行全程监督;
 2、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必须在指定的土地交易中心举行;
 3、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监督;
 4、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5、分级实施监督。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由市监察局实施监督,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由所在县(市)监察机关实施监督。必要时,市监察局可以对市辖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实施监督。
 二、监督内容及程序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审查。按照九发〔2003〕5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权无论采用哪种出让方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制定出让方案,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上报政府批准之前,应送监察机关审查。监察机关审查的重点内容是:
 1、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完整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应当包括:(1)地块位置;(2)地块面积;(3)公告形式及时间;(4)拟出让形式及时间;(5)规划条件;(6)报名条件;(7)出让价格。
 2、土地出让价格的确定是否经过评估和集体研究。
 3、价格的合理性。方案中拟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格应不低于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后的宗地地价,不低于或与附近同等条件已经出让的土地价格相近。
 4、公开出让的形式是否符合规定。
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 (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 (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 (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 (1)除获取最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并明确具体政策的;
 (2)土地用途受一定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 其中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特别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 对通过拍卖形式出让有可能导致地价异常的,可采取挂牌交易方式进行出让。
 另外,对以招标形式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其价格确认后,应当有内部保密要求和保密措施。
 5、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送同级监察机关审查。同级监察机关应在受理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 (二)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告知和备案制度。坚持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前告知监察机关和出让结果报监察机关备案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时间、地块位置、面积和规划条件等有关情况告知监察机关,接受告知的监察机关,应当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作出监督安排,并在受理的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间要满20天的要求。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果必须及时报监察机关备案。
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过程的监督。监察机关依照本《监督规程》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协助和配合。
 1、招标。
 (1)对确定标底价格是否有保密措施和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实用性情况进行监督。
 (2)对评标方法的合理性及操作性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 (3)对参与竞买的单位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报名参与竞买单位的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保证金到帐情况等。
 (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是否合理合法及评标是否封闭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 (5)对招标的程序是否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2、拍卖。
 (1)对参与竞买的单位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报名参与竞买单位的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保证金到帐情况等。
 (2)对拍卖过程是否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进行的情况进行监督。
 3、挂牌交易。
 (1)对挂牌交易是否符合10个工作日的要求进行监督。
 (2)对在挂牌交易的截止日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到场,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对挂牌交易的过程进行检查,查验有关记录,并在挂牌结果记录上签字等情况进行监督。
 (3)对参与挂牌交易的竞买单位的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保证金到帐情况进行核查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挂牌交易截止时间仍有单位继续出价的,转为组织对该宗地进行现场竞价。现场竞价可采用举牌出价,也可采取每个竞买人一次性报最后出价的方式进行,价高者获得使用权。
 (四)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监察机关应派员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地督查,对严重违反合同情况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 三、监督要求
 1、监督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和省市关于土地出让的政策。
 2、监督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督纪律,对所监督的土地出让负有监督责任,并充分考虑有可能影响履行职责的因素,实行回避制度。
 3、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程序,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提出处理建议。监察机关要组织力量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 4、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了解经营性土地出让工作的动态,不断改进监督工作。
 四、处理规定
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低价确认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泄露土地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或者其他有关保密资料的;违反规定允许未经资格、资金审查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的;为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的;故意刁难或者拖延时间,影响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正常进行的;索取、收受土地使用权申请人钱物的;未进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情况告知的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赣纪发〔2002〕16号)第六条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2、土地交易中介机构有泄露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或者向他人透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拍卖挂牌有关情况的;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接受土地使用权申请人的馈赠或者参加土地使用权申请人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影响土地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索取、收受土地使用权申请人钱物的以及严重影响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赣纪发〔2002〕16号)第四条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问题严重的,监察机关可建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土地交易中介资格。
 3、土地使用权申请单位存在采取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投标竞买人资格和其他有关手续的;采取恶意串通,压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报价,破坏公平竞争原则,排挤其他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竞买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土地使用权的;向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有关人员行贿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赣纪发〔2002〕16号)第五条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问题严重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期限限制其在九江市范围内申请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申请人资格。
 4、党政领导干部用行政手段,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各种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干预、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进行招标拍卖挂牌而未招标拍卖挂牌,搞个人审批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赣纪发〔2002〕16号)第七条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在以上情况中,对于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五、其他
 本规程未尽事宜,由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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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政字〔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沧州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雇用工作人员是指政府出资雇用,在机关或事业单位从事工勤或辅助性岗位工作不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工勤岗位和辅助性岗位,今后不再招聘入编固定人员。确需招聘人员时,经市政府批准后,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雇用工作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享受定额工资待遇,并交纳相关社会保险。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 雇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职(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

(五)年龄原则上掌握一般在18至30周岁之间,有特殊专长的人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五条 申报和审批

雇用人员用工计划的申请。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人员缺额、工作需要、工作岗位、使用期限等情况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分工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报市编委会审批。其中,招聘工勤人员须由编办审核编制限额后再报批;辅助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尽量减少财政支出。

第六条 招聘

除政策性安置军转干部家属、退役士兵等人员外,增加雇用人员都要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汇总市直各单位已申报审批通过的雇用人员计划数,会同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制定公开招聘计划,于招聘前10天通过沧州人才网和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并组织公开招聘。公开招聘采取笔试、专业技能测试、面试等方式进行。用人单位可根据招聘的相关要求参与招聘。

第七条 合同签订

(一)招聘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用人单位发出“同意聘用通知书”,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用人单位在接到人员聘用通知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及时与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暂定3年,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超过二次,连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不超过9年。签订劳动合同30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第四章 雇用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 经费来源

雇用人员的工资经费和各项应由单位承担缴纳的保险费用由财政支付并列入预算。用人单位承担其他福利。

第九条 工资

雇用人员实行月定额工资制。聘用期间雇用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待遇。对年终考核合格的人员,每月可发定额工资10%的奖励工资。

第十条 保险待遇

(一)聘用期内,雇用人员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个人部分由个人负责缴纳,单位部分列入财政预算由单位统一支付。

(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雇用人员办理各类保险的,一经查实必须补齐各种保险费用,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自负。

第五章 雇用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劳动关系

(一)雇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有关权益保障依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雇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在雇用期间由用人单位委托市人力资源市场实行人事代理。凡经市人力资源市场实行人事代理的雇用人员,今后被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其临时聘用工作时间可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管理

(一)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单位雇用人员的具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用人单位负责雇用人员必要的上岗培训、安全教育、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和日常管理,积极支持雇用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建立雇用人员管理台帐和年度考核考评机制,并将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单位续签、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对雇用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和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考核

(一)雇用人员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实行优胜劣汰制。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雇用人员的年度考核,与用人单位正式职工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雇用人员,用人单位可解除其聘用关系。

(三)雇用人员的聘期考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进行,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之一,对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雇用人员,用人单位不得再继续聘用。

第十四条 续聘与解聘

(一)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则自行终止。是否续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确定。确需继续雇用人员的,经按程序审批后,与雇用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政策性安置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设定试用期,非本人原因,3年内用人单位不得解聘。合同期满后,如本人愿继续签订聘用合同,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优先聘用。劳动合同的续订和解除,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与雇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10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被解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个人委托市人力资源市场实行人事代理或档案保管,进入人力资源市场。

(三)用人单位与雇用人员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五条 争议与仲裁

雇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管理职责

雇用人员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协同负责,各司其职。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雇用人员计划的报批、公开招聘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对雇用人员的管理及社会保障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雇用人员经费核拨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雇用人员计划的申报及对系统内用人单位与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四)在聘用期间,用人单位和雇用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违反本规定聘用临时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原有在编工勤人员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和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预案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5〕23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预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文山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预案

为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确保文山州林业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及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文山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应急预案。
本预案所提的松材线虫病是指通过调运疫木及制品远距离传播和通过媒介昆虫携带松材线虫侵染松树,松树感病后40天即可死亡的一种毁灭性病害。我州松林资源丰富,处于全省预防松材线虫病的前沿,松材线虫病一旦传入我州,我州191万亩松林将面临毁灭性的灾害,全州的木材及其制品的交易将受限制,这将严重影响全州经济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本预案规定,做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松材线虫病发生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遵循“防止病原扩散到无病区;在病区内进行防治,最大限度地降低树木死亡率”的防治原则,做到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积极采取划定疫区、隔离区、预防区和控制疫情传播蔓延等紧急措施,尽快尽早地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机构
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州、县、乡三级成立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发改委、林业、财政、交通、邮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武警、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根据疫情发生、发展趋势,组织召开定期和不定期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和作出重大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等日常工作。各级领导小组在上级领导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本地区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二)部门职责
林业部门职责:负责做好日常的检疫和监测预报工作,随时掌握疫情动态,积极开展松材线虫病的预防和除治工作,调集森防检疫和防治技术人员开展疫情调查和控制工作。一旦发现松材线虫病,要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的评估,并划定疫区、重点预防区和预防区,提出封锁建议,组织对疫区内的松树进行清除病源、疫木处理、防治媒介昆虫或病原线虫等工作。疫区内的所有松树一律不准运出疫区。对重点预防区和预防区内的松树及其产品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治松材线虫病物资储备库,储备农药、器械等;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发改委职责:负责安排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计划。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所需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负责运输车辆的调集,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运输、携带疫木。
邮政部门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好疫区的邮寄工作,防止疫木制品通过邮寄方式流出疫区。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职责:负责出入境松木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当地执行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武警、公安等部门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二、预防措施
在日常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并落实各项措施,防止疫情的传入、发生和蔓延。在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检疫和监测工作,每年认真做好两次松材线虫病普查工作,掌握疫情动态,做好应急准备,积极有效开展松材线虫病的监测和预防工作,使辖区内松林处于安全保护状态,保护好辖区内的森林资源。
周边地区或国家一旦发生疫情,相邻各县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于交通路口设置卡点,禁止疫区松科植物及其产品进入我州境内,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同时建立重点预防区,对向内纵深10公里的松林进行紧急喷药,防止媒介昆虫松褐天牛携带病原线虫传入我州。
三、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松树松针叶陆续变为黄绿、黄褐、红褐色,整株迅速萎蔫、枯死, 并且松树针叶在颜色变化过程内不脱落,木质部有蓝变现象(树干横截面呈放射状蓝色条纹或全部变蓝)等情况后,应及时向当地林业检疫机构报告,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检疫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松材线虫病的,应在3天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林业检疫机构。经确认后,应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在一周内报国家林业局。
四、疫情确认
松材线虫病疫情严格按程序认定:
 (一)林业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中、高等技术专业职称的检疫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疫,得出初步检疫结果;
(二)对怀疑为松材线虫病疫情的,及时采集样本送省级林业检疫机构实验室进行进一步检疫,可确认为疑似松材线虫病;
(三)对疑似松材线虫病,由省级林业检疫机构派专人送国家林业局指定的实验室做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疫情的最终确诊和公布权在国家林业局。
五、预案启动
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时,州级领导小组启动州级预案,按规定上报疫情,严格执行国家指挥机构的工作方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尽快扑灭疫情。同时,县级人民政府指挥机构启动县级预案,派员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州级领导小组。州级领导小组召集会议,决定启动预案和工作方案,县级组织落实和实施。
当松材线虫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最后对松林进行处理后,经过相应观察期,无新疫情发生,解除封锁后,预案结束。
 六、控制除治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辖区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划定封锁范围,发布封锁令,清除病源、处理疫木、彻底消毒,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对疫区的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松材线虫病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松材及其产品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区、重点预防区、预防区划定疫区、重点预防区、预防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1.将辖区内松林感染松材线虫病的县划为疫区;
2.将辖区内松林资源比较丰富,有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县划为重点预防区;
3.其它有松林资源的县划为预防区。
(三)采取的措施
遵循“防止病原扩散到无病区;在病区内进行防治,最大限度地降低树木死亡率”的防治原则,在发生松材线虫病疫区,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检疫封锁和有效除治。对采伐的山场、疫木运输、加工利用三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管和除害处理,彻底杜绝病死树及采伐剩余物流失,严防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蔓延。
1.严格检疫封锁
在疫情发生区通往外地的所有道路上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点,杜绝所有的松属木材、枝桠等流往外界。
2.组建专业采伐、除害清理队伍
对发病的松林组织专业队伍对病死松木进行统一采伐和采伐山场的除害清理,并进行采伐机械使用、药物使用、除害清理等相关技能的培训。为保证采伐和除害处理的质量,培训工作骋请上级森防检疫单位专家作指导。
3.彻底清除病源
(1)单株伐除:对单株发生的疫情,采取单株伐除病木,并对其周围怀疑感染的松树作选择性伐除。
(2)小片皆伐:对疫点相对孤立,发病面积小,病死树数量较少的,采取小片皆伐,坚决清除,不留隐患。
(3)连片皆伐:对大面积发生,病死树数量大、死树率达10%以上的,实施全面皆伐。砍伐时先从外围开始,然后向核心区推进,逐步压缩疫点面积,最终全部清除。
4.采伐山场除害及疫木的处理与利用
(1)就地烧毁:一般无利用价值的病疫木,伐后就地选好地点,集中烧毁。
(2)伐桩处理:对砍伐的伐桩要采用柴油乳剂、天牛毙或其它杀线虫、杀天牛药物喷洒,消除病源和媒介昆虫。
(3)枝条处理:彻底清理采伐山场,所有的砍伐木的枝条及剩余物,一律在山场就近集中烧毁。
(4)对发生病害外围的松林,利用松材线虫病早期诊断技术进行监测。
(5)药物熏蒸、热烘、旋切等变性处理:为减少林农损失,推进疫木安全利用,对确有利用价值的木材可在采伐迹地就地进行药物熏蒸,或统一由专车指定专人押运至本州除害处理场、人造板厂统一进行相应除害处理,到厂后要严格疫木的管理,确定专人看管,坚决杜绝疫木流失,处理合格后的松材只能在本地使用。
5.采伐迹地更新
染病松林采伐后,对采伐迹地及时进行更新造林,造林树种可结合旅游、生态保护、水土保持进行选择。
(1)对成片皆伐迹地可因地制宜营造水土保持林、经济林、竹林等。
(2)单株采伐或零星小块皆伐的以及不适宜造林的零星小地块,实行补植、封山育林等措施。
(四)重点预防区、预防区应采取的措施
1.建立监测点,认真做好每年春秋两次松材线虫病的普查工作,掌握疫情动态,实行全面监测,杜绝松材线虫病传入。
2.认真开展对传媒昆虫松墨天牛进行诱杀,减少传播途径,对辖区内的松树进行喷药预防。
3.严格执行检疫,对调入辖区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进行严格复检,杜绝松材线虫病的传入。
(五)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松科植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相应的观察期(一般为50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林业检疫机构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六)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州、县两级松材线虫病防治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松材线虫病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1.州级重点储备防治用药、防治器械、封锁设施和设备。
2.松林面积较大的县、乡也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物品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松材线虫病防治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除治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人员保障
1.州级设立松材线虫病鉴定专家组,专家组负责松材线虫病疫情现场鉴定、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松材线虫病防治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本级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应急处理预备队下设封锁组、宣传发动组、除治组、预防组、治安组、后勤保障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分工如下:
封锁组:由林业、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负责疫区疫木的封锁。
宣传发动组:由政府、发改委、财政、公安、林业等部门组成,负责群众宣传和动员说服工作。
除治组:由政府、林业、公安、武警、交通、民政等部门组成,负责疫区内松材线虫病病源的除治、销毁、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工作。
预防组:由邮政、交通、林业等部门组成,负责隔离区和预防区内的松林监测和预防消毒工作。
治安组:由政府、公安、武警、林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各项工作的安全保护,维护疫区社会治安稳定。
后勤保障组:由政府、发改委、财政、交通、民政、林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物资的调供,处理善后事宜。
八、其他事项
(一)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地区的松材线虫病防治预案。
(二)从事松科植物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