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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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2年7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二年八月八日


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经国家划定的,采取免疫、非免疫及有关控制措施,不发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禽流感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在本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以及开展可能引起动物疫病传播或者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提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运转必要的经费。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规划和申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管理和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建成完备的动物疫病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和动物防疫屏障体系。其动物疫病的防治、检疫、监督、监测手段和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标准。

第七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发生疫情时,必须立即启动规定的动物疫病病种的疫情防治应急预案。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发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时,应当依法采取扑灭等措施。在最后一头(只)染疫动物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延续时限,经有效的疫情监测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第八条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的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经免疫的动物实行免疫标识管理;禽流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非免疫措施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第九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的检疫率必须达到100%。

第十条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制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并将监测情况及动物疫情分析评估结果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利用自然屏障或者建立人工屏障,实现与其他区域的动物疫源隔离。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围应当建立一定范围的保护地带作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缓冲区,实行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措施一致的动物防疫管理。

第十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周边主要公路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

第十三条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重复收取检疫费;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必须经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规定接受免疫的,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限期免疫;拒不接受免疫的,实施强制免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阻碍强制免疫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擅自实施禽流感免疫的,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动物疫病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申报检疫擅自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擅自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当事人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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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府函[2005]7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绵阳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绵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程序,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健康有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结合绵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以及乡(镇)通村的公路。农村公路中的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的公路。通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公路项目、二级路网项目、地方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按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和《绵阳市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其余农村公路项目的建设、养护管理均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路改建工程应遵循分级、分类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设计文件审批、质量监督、交竣工验收;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是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政策的调研、养护质量的考核管理;各区市县交通局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区市县境内农村公路建设的具体工作;各区市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所负责各区市县境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市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督查办公室,督查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建设督查、指导工作,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督督查农村公路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收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数据,总结交流经验,整理上报和反馈农村公路建设信息。各区市县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对农村公路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前期工作和落实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通村公路建设工程年度计划编制、落实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交通局按照绵府发[2004]7号文件规定标准和各区市县上报计划,计算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年度计划。
  第八条 农村公路中的通乡公路改建工程的项目业主为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通村公路改建工程的项目业主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有:项目立项、设计文件报批、施工监理招标、开工报告等。
  第十条 凡列入《2003-2010年绵阳市县乡道路通乡通村公路发展规划》的通乡通村项目即可视为立项,不再单独对项目进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工作。未列入规划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申请立项。
  第十一条 通乡公路项目必须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行业公路勘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通村公路项目可进行简易设计,由县级以上的交通、公路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设计,有条件的可由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标准,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通乡公路改造项目一般不低于四级路技术标准;通村公路不低于《四川省村级道路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通乡通村公路的设计文件可以简化,但必须包括:路线平、纵、横断面图,桥涵设计图,挡防设计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一览表,工程数量表,设计说明书,预算。
  第十四条 通乡公路中县道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各区市县交通局初审后,报市交通局审批。其它通乡通村公路设计文件由各区市县交通局负责审批,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履行完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建设资金落实后,即可依法进行招标。
  通乡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各区市县交通局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标通告必须发布在国家指定的新闻媒介上。
  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标通告必须发布在县级以上的新闻媒介上。
  在招投标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第十六条 通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通乡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尽可能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由区市县交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受益群众参与工程的质量监督。
  监理单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对施工的工程合同、质量、工期、造价等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交通局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涉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征地拆迁与施工环境的保障,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设计年限内终身责任制。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监督制度。项目法人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及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审查认可,并经区市县交通局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和降低质量标准,重大变更设计应报设计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公示牌管理。公示牌应当明示该工程的路线名称、起止点桩号、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现场监理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质量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及时向区市县交通局、市公管处、市交通局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各区市县应在每月二十五日前将本地农村公路工程进度情况及资金到位情况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按工程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局不定期对全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对存在质量问题和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上报省农村公路建设督导组,市交通局将扣拨该项目的补助经费。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通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应参照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组织验收。通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验收分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
  未经交工验收的农村公路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通乡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区市县交通局组织。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交工验收的条件:工程完工后,经交通工程质监部门鉴定质量合格;竣工图表已按规定准备齐全。
  第二十七条 通乡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交通局主持或委托区市县交通局组织。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区市县交通局组织。
  竣工验收的条件:初验合格并已经过1年以上2年以下的运营;竣工资料已按规定装订成册;已办理工程决算;对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交通工程质监部门复查确认。
  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组织竣工验收,由负责交工验收的单位向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建设管理情况、交工验收提出的缺陷修复补救情况、工程决算情况、审计情况等。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转为正式运营,由主持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签发《农村公路工程验收鉴定证书》。在试运营期内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将勒令停止使用,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竣工验收后一月内,项目法人应将全套竣工资料报主持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道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为区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主要的县道公路由区市县交通局组织具有资质的养护队伍,按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行车量较小的县道公路可采取小段承包养护或农民工养护。
  乡道公路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民工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实施经常性、季节性养护。有条件的乡(镇)可委托专业队伍进行养护。
  第三十条 县道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养路费补助和区市县财政预算经费、拖养经费分成、客货附加费分成组成。区市县要按照绵府函[2003]62号文要求确保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县道公路的养护所需。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用地、料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解决。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绿化工作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道公路的绿化由区市县组织实施,乡道公路由乡(镇)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道公路养护的考核、评定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乡道公路的考核、评定可参照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境内任何筹资方式进行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 对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工程管理好、工程质量过硬的农村公路项目,市人民政府将按“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市交通局将扣拨该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决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决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意见》完全赞同和拥护。会议认为,《意见》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学习好、贯彻好《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政协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为了推动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更好地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会议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意见》的重大意义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意见》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一项重要部署。《意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概括了中国共产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论述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思想、新要求,肯定了人民政协成立以来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作出的重大贡献,阐明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规定了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肩负的历史任务和工作原则,规范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程序和机制,明确了搞好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任务,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要求,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学习贯彻《意见》,对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对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对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意见》的重大意义,认真按照中共中央的要求,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贯彻活动。

  二、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

《意见》就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思想和各项措施,内涵十分丰富,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刻理解和把握其内容和精神实质。

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中国共产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关于人民政协的重要思想和重要方针政策,充分认识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充分认识人民政协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必然性,不断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向前发展。

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认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服务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中国共产党关于人民政协的理论,充分认识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指导人民政协工作。

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实行这一制度的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作用,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

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是紧密相连的,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人民政协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坚持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中共中央关于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的要求,在党委的统一部署和协调下,加强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按照规定程序,认真搞好政治协商、积极推进民主监督、深入开展参政议政,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充分认识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政协机关是人民政协开展工作的重要保障,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切实搞好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要意义,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党委的领导下,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中共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配合各级党委,努力创造全党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局面。

三、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意见》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各参加单位要把学习贯彻《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要在把握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下功夫,切实抓出成效。要结合政协工作实际,制定学习贯彻《意见》的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积极主动地协助党委和政府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推动当地学习贯彻活动的开展。要通过举办研讨班、培训班、报告会等多种形式,推动学习《意见》的活动深入开展。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学习贯彻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在贯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同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胡锦涛同志对人民政协一系列重要论述、中共中央有关文件以及政协章程结合起来,提高贯彻《意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与充分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结合起来,认真对照《意见》精神,总结经验,找出不足,积极探索履行职能的新形式、新方法;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与全面加强政协自身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在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和充分发挥委员、界别、机关作用方面取得新进展;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与广泛宣传人民政协结合起来,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各级政协组织履行职能的情况,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各参加单位和广大委员,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而努力奋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