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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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南府发〔2006〕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

  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行为,严格“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土地审批专用章”)的用章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土地审批事项行使审批权,具体使用“土地审批专用章”。

  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土地审批专用章”:
  (一)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批准;
  (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入股审批;
  (五)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
  (六)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50公顷至100公顷的批准;
  (七)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使用、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建设用地批准;
  (八)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0.3-3公顷)审批;
  (九)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审批;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批;
  (十一)0.3—3公顷以下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十二)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四条 使用“土地审批专用章”时,经办人员填写用章申请单,经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批准后方可用章。

  第五条 “土地审批专用章”由市国土资源局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章,并做好用章登记和存档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用章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定期组织检查使用情况。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审批土地,使用“土地审批专用章”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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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3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建议筹委会结束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自1996年1月成立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圆满地完成了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工作。会议决定,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筹委会结束工作的建议。


1997年7月3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1]156号


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水电费分摊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

非普通住宅物业共用水电费用分摊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第四条 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类水、电价格标准收取,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条 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如下方法分摊。

  (一)住宅楼内电梯运行电费要单独装表计费,由实际使用人按户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交公摊电梯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公摊电梯电费=分类目录电价×电梯表计总电量÷使用户数。

  (二)物业管理区域增压水泵二次供水用电费用,由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使用二次供水的住宅楼业主或使用人不分摊。

  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二次供水表计总电量÷小区用户分表水量总和×用户表计水量。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路灯、楼道等公共照明、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户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交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公共用电表计总电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单元)内户数;

  用户应交公摊水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公摊水费=分类目录水价×公共用水表计总水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单元)内户数。

 第六条 以下共用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应单独设置计量表,由物业服务费或经营收益列支。

  (一)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水、电费用。

  (二)经营性的商铺、游泳池、球场、会所、停车场等经营活动场所水、电费用。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水、电的管理,降低公共水电损耗,减轻业主、使用人公摊负担。

  第八条 凡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公布分摊水电总量、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或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

  不得将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业主或使用人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对供水、供电专营单位收取水、电费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共用水、电分摊费用进行监督。

  第十条 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收费纠纷,由业主委员会进行调解,或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会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原海南省物价局印发的《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营字〔1999〕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