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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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108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资金 项目 通知





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规范的伊犁州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管理机制,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增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筹资和偿还债务能力,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基本建设和国债专项投资项目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州经营公司)是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的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成立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城建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管理城建资金的融通平衡计划,并对州经营公司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各县市指定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报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计划,按照“谁使用、谁归还,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州经营公司作为政府投资主体和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的筹资主体,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书》,负责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偿还等工作,跟踪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伊犁州统一管理的城市基础建设专项资金所有权属各县市人民政府。使用统一管理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时,由县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已审批项目提出申请,报城建领导小组审定。州经营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转拨到施工单位。
第七条 州经营公司设立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建设资金专户),所有涉及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均由项目建设单位归集转入该专户管理。
第八条 州经营公司必须确保项目建设及还贷资金的专款专用,按月向城建领导小组汇总、上报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进度等信息,分析执行情况。
第九条 州经营公司要明确专人对项目建设资金运作及项目建设进度的跟踪监管;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缺乏质量安全保障以及存在挪用建设资金等现象的项目,将停止拨付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设资金的运作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上报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进度等信息;
(三)确保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四)对重大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等应事先报城建领导小组按有关程序报批;
(五)办理城建领导小组和州经营公司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配套资金的来源
(一)各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费及其他资金;
(三)新增土地出让金收益;
(四)国家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各项专项资金;
(五)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资金。

第三章 还贷管理
第十二条 州经营公司作为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筹资平台和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的融资、贷款、全部借款的还本付息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州经营公司开设还贷准备金专户,并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将还贷资金归集存入还贷准备金专户。
第十四条 各县市建设单位负责归集还贷准备金,并提前一个季度足额存入州经营公司开设的还贷准备金专户,确保还贷准备金专户中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无法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时,州经营公司有权启动担保人的承诺函或担保人的担保程序,实现债权;对所欠本息根据县市政府承诺函,直接扣款归还州经营公司。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州经营公司资金的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州经营公司资金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还、贷款资金相结合的原则,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资金数额偿还贷款本息。各县市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要同贷款按比例、同步到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等合法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
第二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实行工程监理制。全部项目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执行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州经营公司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的具体事宜。所有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要实行公开招标,通过公开竞争,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具备与建设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项目建成后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进行单项验收,然后报请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伊犁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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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连政办发 ﹝ 2007 ﹞ 60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8号),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从经营市场环节传播扩散,现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的选址、布局和开办要符合《连云港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有关要求,建设要符合国家、省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制定活禽经营市场发展规划,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得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城区有经营活禽的市场,要结合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对现有活禽经营区域按照标准进行改造。2007年5月1日以后,活禽经营区域要达到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交易区严格分开,实行物理隔离;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市场活禽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规范活禽宰杀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对出栏及运离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按市场标准化管理要求,督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进行溯源管理,对进入经营市场的活禽及其产品要查验检疫证明,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设立活禽宰杀区域,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并与销售区域相对分开,对排泄物、污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要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三、加强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卫生监测和定期抽检制度
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级兽医部门要制订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各级卫生部门要制订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
四、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
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制订完善市场经营环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市场主办单位应明确1名管理人员负责每日了解本市场内活禽销售、屠宰加工等高暴露人员的健康情况,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卫生部门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市场内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兽医部门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开展调查,筛查可疑病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防护意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环节禽流感防控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活禽经营市场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能。工商部门要加强活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设置及交易环节监管,并监督市场开办单位做好日常消毒工作。经贸部门负责家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兽医部门要认真抓好活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以及经营、屠宰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批。卫生部门负责对家禽及其产品交易相关高危从业人员的卫生监测。经贸、规划、建设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城乡活禽经营市场的建设规划与审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疫条件审核。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班子,认真抓好活禽经营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控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以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向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要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树立更加健康的消费观念。

二○○七年四月九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政发〔2006〕46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3月27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六日




聊城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在门前责任区范围内实行“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管理、包容貌秩序”的“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范围,是指责任单位的建筑物及周围地面和设施。地面范围为建筑物墙基至道路沿石,没有道路沿石的至道路中心线。
无具体责任单位的地段,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局是本市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工作。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所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门前三包”的管理、考核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完善管理网络,进行日常检查、考评和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村规民约等形式,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公安、工商、卫生、环保、交通、经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的权利。
   第九条“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责任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保持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
   (二)包绿化管理:爱护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容貌秩序:保持建筑物立面整洁,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禁止或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等行为。
   第十一条“门前三包”可以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责任单位联包;
   (三)责任单位出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队伍代包。
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后,其“门前三包”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门前三包”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并逐级签订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权、责结合。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自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考评。
   第十四条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容貌秩序达到规定要求。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门前三包”责任区按自包、联包、代包分类悬挂相应的标识牌,标识牌应当标明责任单位、管理范围、管理人员和监督电话等。
   第十六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定期进行综合检查和专项抽查,并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辖区内的“门前三包”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巡查,对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责令责任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对劝阻和制止后,仍不进行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不按规定履行检查、监督和管理职责或检查、监督、管理不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利用职务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或一年内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等有关规定受行政处罚达3次以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