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26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杨敬农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令)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工作要求确定。
第四条 市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是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和各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与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
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房管、规划、环保、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卫工作。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其中产权归特定部门或者单位的,由该部门或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由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场站由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地下通道、城市隧道、公共绿地(不包括道路上的花坛和绿化带),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码头由经营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地块由拆迁主体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风景名胜区、科技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确定有争议的,由市容环卫责任区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指定;市容环卫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市容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主要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无乱堆乱摆,无乱披乱挂,无乱停乱放,无乱搭乱建;无擅自占用绿化、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丢)倒垃圾(粪便),无乱泼污水,无积水、污迹,无抛洒渣土等行为;按照规定设置环卫设施,保持环卫设施整洁、完好;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定时、定点投放。
(三)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无缺损,安装空调外机、广告灯箱、店招店牌、遮阳雨棚、卷帘门、晒衣架以及阳台封闭等应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应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行为,屋面无堆放垃圾、杂物。
第七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收集和清除。
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环卫作业公司承担,清运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制止、劝阻,有权提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九条 市、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区市容管理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分级管理情况,配备相应专职执勤人员,实行日巡视、周检查、月考核制度,负责检查、考核责任区管理情况。
第十条 对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制成绩显著的市容环卫责任人,由城市市容管理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应当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由市、区城市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实施处罚。
辖区内管理部门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行为不监管或不及时监管的,上级市容管理部门可直接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直接处罚并追究辖区内管理部门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市容环卫责任人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芜湖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1994年市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商贸发[201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网络购物是依托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新型零售形式,具有流通环节少、交易费用低、资金周转快、流通效率高、销售范围广、消费者购买方便等优势。发展网络购物,有利于企业拓展营销方式、刺激消费、扩大内需、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带动创业就业,有利于促进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健全产业链。近年来,我国网络购物市场呈现消费群体不断扩大,消费规模快速增长的良好局面。同时,也存在相关政策法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不适应网络购物发展需要等现实问题。为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加强政府引导,创新工作方式,寓引导于服务,以服务促发展,在发展中规范,进一步发挥网络购物在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完善服务与管理体制,健全法律与标准体系,改善交易环境,培育市场主体,拓宽网络购物领域,规范交易行为,推进网络购物发展,满足消费者需要,力争到“十二五”期末网络购物交易额达到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部分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早的地区达到10%左右。
二、工作任务
(三)培育网络市场主体。鼓励生产、流通和服务企业发展网络销售,积极开发适宜网络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培育一批信誉好、运作规范的网络销售骨干企业。发展交易安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竞争有序的网络购物商城。建设安全可信、高效便捷的第三方网络购物平台,鼓励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利用平台开拓市场。促进网络购物群体快速成长。
(四)拓宽网络购物领域。拓宽网络购物商品和服务种类,拓展网络购物渠道,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扩大服装、家电、家居装潢、图书音像、通讯数码、电脑及配件、汽车等商品销售。大力发展铁路、公路、民航、船舶客票、旅游及酒店网络预订与服务。积极拓展房地产、药品、保健品、远程教育、家政服务等适宜网络交易的商品和服务。整合社区商业服务资源,发展社区电子商务。支持移动电子商务发展。
(五)鼓励线上线下互动。鼓励流通企业以门店销售支撑网络销售,以网络销售带动门店销售。利用流通企业已有品牌优势、实体网点资源和物流配送体系,为网络销售提供丰富的商品、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服务。积极探索“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互动营销方式,扩大销售。鼓励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在线销售和采购,开拓国际市场。
(六)重视农村网络购物市场。从农村互联网应用的现实条件出发,依托“新农村商网”,结合“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促进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拓展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的新渠道。鼓励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农村消费特点组织供应质优价廉、适销对路的商品和服务。鼓励企业以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经营网点为依托,积极开展面向农村消费者的网络销售。鼓励销地生产和流通企业利用网络开展农产品销售和配送经营。
(七)完善配套服务体系。推进网络基础服务规范统一,促进网络接入标准和费用标准合理化,推广可靠电子签名应用。推进银行支付业务与网络购物有机结合,加快网上银行互联系统建设,促进第三方在线支付业务健康发展。支持物流企业加强网络和信息化建设,开发与网络购物相适应的配送服务,加快实物配送与网络销售信息系统融合。完善面向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的软件开发、创意设计、技能培训、管理咨询、信用评级、电子认证、融资担保、广告宣传等配套服务体系。鼓励服务提供商进一步增强专业化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手段、拓展服务范围、降低服务成本,促进相关领域深化电子商务应用。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培养适应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应用推广需要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建立健全产学研互动结合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机制。
(八)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健康发展,实施网络商品经营(服务)企业工商登记制度,要求利用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实名注册,具备条件时对网络销售个人逐步实施工商登记制度。健全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购物售后服务体系,建立购物风险警示和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推行先行赔付制度。
(九)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贯彻落实《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邮政法》、《对外贸易法》、《拍卖法》、《电子签名法》、《互联网管理条例》、《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健全网络市场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非法出版物、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禁止非法融资、变相期货、信用卡套现、网络诈骗、网络传销、危害国家利益、提供消费者信息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批准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引导从事网络海外代购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合法经营。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政策支持。建立健全适应网络购物发展需要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体制。有效利用财政资金引导信誉好、运营规范的网络购物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各地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大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面向网络购物群体的信用销售和消费信贷业务。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与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支持举办综合性和专业性网络交易会、展览会。
(十一)健全制度体系。认真贯彻实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第19号公告)、《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改发[2007]490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商贸发[2009]540号)等规范性文件和《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交易服务规范》等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研究制定网络购物中信息管理、电子合同、交易行为、商品配送、隐私权保护等重要环节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推进网络购物法制化、标准化进程。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完善信用监督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开展网络购物分析评估工作。
(十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网络购物工作相关部门联系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落实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指导,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有关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完善监督、协调、服务功能。多形式、多渠道加强网络购物宣传引导、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网络购物参与意识、风险意识。
网络购物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事物,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重要性,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地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