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21:33:17   浏览:89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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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科办计字〔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开、公平与公正,自2006年起,国家科技计划将统一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科技部门户网站:www.most.gov.cn;申报系统网址: program.most.gov.cn )。为了便于各单位做好相关组织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是科技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网络报送的统一入口。申报单位在进行项目申报时要遵守国家有关信息保密的法律、法规,不能在本系统登录任何涉密信息,在账号注册、项目信息报送过程中须遵守国家有关网络使用、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定和本申报系统的具体规定。
2.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在收到此通知后,请尽快登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登录账号见附件1)将单位信息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科技部信息中心(原件请于3月8日前一式两份寄送科技部信息中心),经备案确认后即可进行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网上申报。目前,星火、火炬和重点新产品等计划已经开始接受各项目组织单位的网上申报,其他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将根据工作进度安排陆续开展。
3.请各单位妥善保管和使用申报账号。各地方科技厅(委、局)的申报账号由本单位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统一入口网上申报后,各项目组织部门要加强本单位申报的各计划间的统筹和协调,在网上申报环节要统一由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单位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网上申报工作的组织协调,按照申报要求严格把关,切实提高申报质量,杜绝重复申报。
4.为便于各单位用户尽快掌握申报系统的使用方法,我们编制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及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手册》(见附件2),供有关同志在申报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及重点新产品计划时学习使用。其他计划的网上申报手册将随申报工作开展陆续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网站上发布。学习使用过程中如有何问题请与科技部信息中心联系。
2006年是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统一入口网上申报的第一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确保各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科技部发展计划司 李 啸
科技部信息中心 袁烁锋
电话、传真:(010)58881245
邮寄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100862) 科技部信息中心协调处
附件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申报账号
附件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及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手册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O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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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2年10月31日,劳动部办公厅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浙劳仲〔1992〕77号《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根据你厅要求对第三个问题函复如下:
关于职工旷工受到行政处分后,又继续旷工,企业可否将该职工旷工天数累计,对其作除名处理问题,我们认为,企业对职工旷工行为已作出行政警告处分,如果该职工仍继续旷工,则属于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企业可以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予以辞退,而不能将职工受处分前和受处分后的旷工天数累计。


关于印发《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网点,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条件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本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县(市)城区范围以内,新设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半径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市、县(市)城区范围以外,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新设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半径间距不少于50米,其他地段半径间距不少于100米;农村、山区等自然村、屯根据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在居住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段只设1个零售点。

(三)火车站、客运站站内及飞机场候机室内只设1个卷烟零售点。

(四)各类宾馆、酒店、酒楼、娱乐等特殊消费场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大中型的商店、超市(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可不受间距限制(商品摆放或标牌设置面向建筑物外的情况除外)。

(五)城区封闭住宅区、居民区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300户以下只设1个零售点。300-1000户可设2个零售点,1000户以上只设3个零售点,半径间距不得少于50米。但面向街道设立的零售点,以第四条第(一)项要求为标准。

(六)大型综合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内(300户以上)的独立摊位,其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2个;小型综合批发市场(300户以下),其烟草制品零售点只设1个。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化工、油漆、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或者申请地址距上述场所20米半径范围内的;

(二)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公厕)、电话亭、报刊亭、临时建筑物等;

(三)医院、药店、网吧、主营建材、车辆维修等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存在影响卷烟质量、公共安全因素的场所;

(四)中、小学校(含中专)内及距校门口(含正常使用的边门和后门)100米以内的区域;

(五)无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如以居民楼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作为经营场所的;

(六)在各类非副食品专业批发市场内非主营食杂、日用品的;

(七)各类批发市场及被公安、工商、质检、烟草专卖等行政管理部门清理整顿并查处的各类市场;

(八)违章建筑或根据城市规划在1年内将实施拆迁的;

(九)单一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

(十)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能设立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明的地址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经营地址必须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均符合条件的申请,受半径间距设定的限制,县(市)、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市场调节和依法监督管理降低现有零售点不合理布局的比重,使卷烟零售点布局逐步趋于合理。

第九条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程序,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丹东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