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震灾区城市供水应对水源污染应急处理技术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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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震灾区城市供水应对水源污染应急处理技术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地震灾区城市供水应对水源污染应急处理技术要点的通知

建城水函[2008]第109号


四川省建设厅:

  为确保地震灾区城市供水安全,我部针对灾区饮用水源可能发生的污染情况,水厂可采取的应急处理技术,组织编制了《地震灾区城市供水应对水源污染的应急处理技术要点》。现将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灾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堰塞湖洪水下泄可能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抓紧做好相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代章)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地震灾区城市供水应对水源污染的
应急处理技术要点

为确保震后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针对震后饮用水水源可能发生的各种次生污染问题,本技术要点提供了相应的水厂应急处理技术,地震灾区城市供水企业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一、应用强化消毒技术去除致病微生物
细菌和病毒可以通过消毒工艺灭活。在水源微生物浓度明显增加,出现较高微生物风险时,必须采取加大消毒剂投加量和延长消毒接触时间的方法来强化消毒效果。技术要点是:
1.提高出厂水的余氯浓度,并相应提高管网水的余氯水平,以提高消毒效果的保证率,并抵御管网抢修引起的微生物二次污染。
2.地表水厂在处理中采用多点氯化法,特别是要提高预氯化的加氯强度,通过增加消毒剂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充分灭活水中可能存在的病原微生物。
3.保持净水工艺对浊度的有效去除,尽可能地降低出厂水的浊度,以降低颗粒物对消毒灭活效果的干扰。
4.由于有的应急处理技术可能对消毒效果有负面影响,例如投加的粉末活性炭对水中的氯有一定的消解作用,应急净水工艺必须整体考虑,合理设置,首先要满足微生物安全性的要求,不能对消毒效果产生大的负面影响。
5.除上述强化消毒技术外,还要加强管网末梢的余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浊度等指标的监测,杜绝管网末梢余氯不合格的现象,确保用户用水安全。
二、应用预氯化、混凝沉淀、活性炭吸附技术去除杀虫剂
(一)敌敌畏应急处理技术要点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敌敌畏的标准限值为0.001mg/L,仅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水体标准限值0.05mg/L的1/50。水源中敌敌畏浓度即使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也有可能产生自来水出厂水敌敌畏超标问题,且自来水厂的应急处理能力有限。
1.预氯化、混凝沉淀技术对敌敌畏有一定的去除作用,但去处效果有限。如水源水敌敌畏达到10μg/L时,常规处理后,出厂水敌敌畏肯定会超标(饮用水标准敌敌畏浓度限值1μg/L),需与活性炭处理技术组合。
2.粉末活性炭对敌敌畏有较好的去除效果。实验室条件下原水敌敌畏浓度为10μg/L时,先投加20mg/L以上的粉末炭,吸附60min,或吸附30min再接混凝,处理后水敌敌畏均为0.73μg/L。
对于水源水出现敌敌畏,浓度在1-10μg/L时,应采用强化吸附的应急处理工艺,取水口处粉末炭的投加量应在40mg/L左右(考虑到工程因素和水中其他污染物的影响,工程实际投加量必须大于小试投量),厂内采用预氯化和强化混凝,可以更加有效去除敌敌畏。如水源水敌敌畏浓度大于10μg/L(地表水标准限制的五分之一),即使采取取水口投加粉末炭的措施,自来水出厂水敌敌畏仍会超标。
(二)其他杀虫剂应急处理技术要点
1.溴氰菊酯
常规净水工艺可应对超过地表水和饮用水标准5倍的污染。
2.乐果
投加粉末炭40mg/L,接触时间30min,可以应对超过地表水和饮用水标准5倍的污染。
3.甲基对硫磷
投加粉末活性炭40mg/L,接触时间30min,可以应对超过地表水标准100倍,或饮用水标准10倍的污染。
4.对硫磷
投加粉末活性炭40mg/L,接触时间30min,可以应对超过地表水和饮用水标准25倍的污染。
5.马拉硫磷
投加粉末活性炭40mg/L,接触时间30min,可以应对超过地表水标准15倍,或饮用水标准3倍的污染。
6.内吸磷
投加粉末活性炭40mg/L,接触时间30min,可以应对超过地表水标准4倍的污染。
三、应用强化氧化技术去除嗅味和氰化物、砷等有毒物质
在保障对微生物的消毒效果和去除浊度的基础上,通过在取水口加大氧化剂量,氧化水源水中出现的嗅味及可氧化性污染物。
(一)去除嗅味
1.在取水口投加1-2mg/L的次氯酸钠或0.5-1mg/L的高锰酸钾,并在混合井、滤后水中两点加氯,清水池出水补氯,保持出厂水余氯在0.8mg/L以上,在混合井中投加5-10mg/L的粉末活性炭,出水浊度在0.2NTU以下。
2.当水源水中嗅味明显时,就应考虑适时启动该强化氧化的应急处理工艺。初始投加量为1-2mg/L的次氯酸钠或0.5-1mg/L的高锰酸钾,再根据情况调整。
3.需要在厂内投加粉末活性炭,以吸附可吸附的有机物,并分解可能残留的高锰酸钾。
4.滤后加氯量要及时调整,保障出厂水余氯的水平。
5.在取水口投加次氯酸钠时,要注意原水有机物浓度,并监测出水的消毒副产物浓度;如果发现消毒副产物浓度较高,需要降低次氯酸钠投加量。
6.如果在取水口采用高锰酸钾预氧化,需要精确计量投加,并加强对锰的测定。如果投量过高可能会导致锰超标;如果发现沉淀池水出现淡红色,即表明高锰酸钾投量过高,需要立即降低投加量。
7.在尚未掌握工艺规律的运行初期,建议及时检测锰的浓度,检测点建议为沉后水、滤后水、出厂水,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高锰酸钾投加量和粉末炭投加量。
(二)去除可氧化有毒物质
对于氰化物、硫化物,可通过在原水中加大氯的投加量的方式去除。
(三)除砷
对于地表水中砷的去除,可采用投加适量铁盐混凝剂和氧化剂为核心的强化常规处理工艺。先投加氧化剂将可能存在的三价砷氧化成五价砷,再投加适量铁盐混凝剂。混凝除砷的pH值保持在6.5~8之间。
对于砷污染地下水的处理,需要使用氧化—过滤或氧化—吸附的工艺。对于含铁锰地下水原已有氧化—锰砂过滤的水厂,可以通过强化氧化过滤的运行实现对砷的去除。对于一般地下水源只有加氯消毒的水厂,现有设施尚无法满足应急除砷要求。
四、应用化学沉淀技术去除重金属污染物
1.通过调节进水pH值,在弱碱性条件下,采取投加适量的铁盐混凝剂的强化常规处理工艺,可有效去除锌、铅、汞、铜、银、镉、铍、镍等水中金属阳离子。
2.对于不同的金属阳离子,pH值的条件不同,需在实验室中进行试验确定。
3.初期可投加三氯化铁10毫克/升。
4.注意在清水池前适当加酸,调节水的PH,使其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调节pH值的酸碱,须为食品级,避免发生二次污染。
五、应用强化吸附去除可吸附的有机物
在保障对微生物的消毒效果和去除浊度的基础上,可通过在取水口大量投加粉末活性炭,吸附水源水中出现的较高浓度的可吸附性污染物。
1.在取水口投加20-40mg/L粉末活性炭,必须保持粉末活性炭与水接触时间30分钟以上。
2.粉末活性炭初始投加量可以为10-20mg/L,而后根据污染源的变化和去除情况进行调整。
3.由于条件所限,在取水口处投加粉末活性炭可以干投与湿投相结合,大投量时以干投为主。
4.对于取水口投加粉末炭,要加强领导力量和投加人力,做好加炭工人的值班安排、操作培训、现场监督,尽量避免投加不匀、工人责任心不强等因素对该应急工艺效果的不良影响。
6.在取水口大量投加粉末炭时,厂内投炭点可以暂时不启用,只作为取水口投炭量不足时的补充。
7.高剂量的粉末活性炭可能会导致过滤周期缩短,出水浊度升高,因此需要加强过滤工艺操作管理,根据滤后浊度和水头损失调整反冲洗运行方案。
8.对于大量投加粉末活性炭,要做好炭的采购、储备工作。粉末炭采购需考虑采购、运输周期,一般要预留3天的余量。
9.粉末活性炭可燃,炭粉粉尘易爆,需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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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周 强
二○○七年一月九日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的指导和协调,通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采取有力措施,支持电力建设,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电力发展规划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编制电力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电力建设与电力负荷需求相适应、适当超前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五条 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下简称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的需要,统筹安排并预留电力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
  第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七条 电力企业兴建电力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电力企业提出的申请及相关资料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 电力架空线路跨越铁路、公路、航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政、绿化、公路、铁路、航道、水工程、桥梁等设施与电力设施建设相互发生妨碍时,应当以依法批准的规划为依据,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由规划在后者或者责任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第九条 电力建设项目纳入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的,按照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的优惠政策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 电力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订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全额支付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挪用。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超出电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索要补偿费用,不得阻挠电力建设的正常进行。
  对电力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拆迁方案的实施,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铁塔基础用地,由电力企业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纳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电力建设用地,由电力企业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电杆、铁塔基础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自立式铁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计算;
  (二)电杆、拉线铁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平方米计算。
  第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电杆、拉线用地,由电力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实行一次性补偿。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下的地面树木、竹子,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由电力企业按照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林木补偿费。
  第十五条 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实行补偿;砍伐树木、竹子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实行一次性补偿。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电力企业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所有权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企业责令所有权人限期修剪或者砍伐;逾期不修剪或者砍伐的,由电力企业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阻挠。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拆除非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修剪、砍伐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兴建的500千伏电力架空线路,其边线垂直投影外侧5米内所跨越的住宅建筑物,应当予以拆除。
  电力企业兴建的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应当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房屋不予拆除和补偿;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应当予以拆除。
  拆除房屋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在水力发电厂水库最低运行水位以上至库岸第一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内,建设道路、桥梁、码头、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项目需要跨库、穿库、穿堤的,应当在办理报批手续前征求该水力发电厂的意见。
  第十九条 因重点建设确需调整电力建设规划,或者确需调整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及电力线路走廊的,应当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给电力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第二十条 城市负荷中心区电力建设,需要使用管道、沟道的,该管道、沟道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统筹建设。
  第二十一条 电力建设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程,文明施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相邻设施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建设施工以及其他作业,危及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不听制止、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经济综合、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符合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株洲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株洲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为年度重点项目,统一冠名为“株洲市××年度重点项目”。年度重点项目包括重点前期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经认定的未开工项目确定为市重点前期项目,经认定的在建项目确定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确定的原则和标准

属下列情况之一,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列入市重点项目:

(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高技术产业化、先进制造业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

(四)体现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的标志性项目;

(五)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六)利用外资和其它社会资金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七)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点项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重点项目的培育、开发、建设和协调、服务、管理等项工作。由已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的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办公室(简称市前期办)和已在市建设局设立的市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简称市重点办),负责处理全市重点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依职责参与项目全过程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重点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各部门、备县(市)区和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按重点项目确定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第七条 重点项目的管理。在项目开工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在项目开工后,市建设局负责协调管理。重点前期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后,报发展计划部门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主要建设内容;重点建设项目在申报下年度重点项目的同时,报发展计划部门安排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期间,由市建设局督导实施。

第八条 重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对项目承担筹划、筹资、建设、经营、还债责任,并依照规定对重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内容实行项目“五制”管理(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项目合同制)。

重点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其招标事项经发展计划部门核准后,由项目法、ˉ人依法开展招标王作。有《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法人可以邀请招标;有《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重点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建设局实行责任目标管理,由市人民政府与项目业主签订《重点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

因项目业主原因,致使项目未按《任务书》规定的期限完成相关任务的,取消重点项目资格,视情节轻重,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可由相关部门追回已减免的费用。

第十条 重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制度,依职责分别由市发展1计划委员会和市建设局组织实施。每季皮由“两办”主持召开全市重点项目调度协调例会。项目业主须安排专人负责项目进度情况简报,并于每月28口前分别报送“两办”。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特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动员广大群众支援重点项目,并及时协调项目矛盾和纠纷,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决算审计及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l至2年后进行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工作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实施,项目法人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并经有关资质咨询单位评价后,书面报送原审批部门。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由市监察局及市重太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并受理项目业主及其他项目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市发展计划部门、市稽察特派员办负责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依法对重点项目进行审计,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其他相关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市政府授权,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到项目业主、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进行与项目相关的检查;不得对重点项目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冻结重点项目银行帐号或查封财务账目、项目资产。对违反有关规定,给重点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4年元月1口起施行,原《株洲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