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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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规划管理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0]42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
玉林市规划管理局关于《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九月三十日


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玉林市规划管理局二000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确保城建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科学管理和利用,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机关、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基本建设中所产生的城建档案均应纳入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玉林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城建档案馆所需的各种经费由市财政从城市维护费建设税中列支。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的主要任务是:收集、接收和保管涉及全市范围的有保存价值的建设资料;对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的管理和必要的整理汇编;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及检查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法规的实施;参加市重点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积极开展利用工作,成为城建档案资料储存、利用、咨询、交流的服务中心。
第六条城建档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本市各县(市)城建档案室(科)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城建档案工作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配备必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专(兼)职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县(市)产生的城建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材料。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玉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档案:
(一)城市勘测、规划档案
1.勘察: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查成果副本。
2.测绘: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管线图。
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3.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档案
1.道路: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和重要公路的工程档案材料及竣工图。
2.桥涵:城市永久性桥梁、立体交叉高架路、人行过街桥(道)、重要涵洞、隧洞、隧道的工程档案材料及桥涵分布图(铁路桥涵按3.1)。
3.排水:城市污、雨水排除及污水处理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管道竣工图。
4.供水:城市取水、输水、净水和配水设施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管道竣工图。
5.燃气:城市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工程档案材料及输气管网现状图、管道竣工图。
6.照明:城市路灯线网布置及系统图、照明设施分布图。
7.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
①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规划设计,改建变迁资料,风景名胜、古建筑等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图,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现状图及修缮记录。
②城市依托大自然环境绿化规划和实施计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实施建设情况,风景名胜区保护、发展规划及分布图。
③古树名木统计表,位置、情状描述,价值、意义论证,保护复状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
④文物古迹、纪念性建筑及名人故居的照片、现状图、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
⑤城市标志性设施、观赏游览设施及雕塑的照片等有关材料。
8.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各种环卫设施分布图、规划图和重要市容环卫工程档案材料。
9.城市防灾:防洪防灾规划、城市河道水系图、防洪工程设施分布图和防洪设施工程档案材料、城市防洪历史档案材料,其他防灾有关档案材料。
10.城市人防工程: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档案局《人民防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城市交通、电力、邮电档案
1.铁路
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区段站以上的客、货运站,编组站及工厂厂房的总平面布置图,地下管线径路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②城市规划区的桥梁总平面位置图,平面、立面的竣工图及有关说明;线路、隧道的总平面位置图,横纵断面标准图及有关说明。
2.公共交通:汽车、出租汽车场站设施工程及线网布置档案材料。
3.主要长途汽车客运站的工程档案材料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4.城市供电
①电源:电厂总平面图、主要建筑物建筑竣工图、厂区外综合管网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
②电网:变电工程主要建筑物建筑竣工图、供电、配电线路平面图、线路地理结线图。
5.城市邮政、电信
①邮政、电信枢纽建筑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②微波站位置及空中通道图,短波收发讯台位置图,地下、地面站位置图,市区内市话、长途明线杆路图;邮政运输地下通道位置图和管线道路工程有关的文字材料。
(四)城市民用、工业建筑工程档案
1.民用建筑
①居住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项目审批、设计说明、工程地质报告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不同时期典型住宅和各种住宅标准图。
②公共建筑、行政办公、旅游、外事、科技、文娱、教育、宣传、出版、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等重要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内部主要建筑物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和竣工验收结论性文件材料。
2.工业建筑
①大中型工厂、矿山、仓储企业的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与全市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粮食、副食加工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档案材料。
②国防工业企业的厂区总平面图及厂区与外界相连的地下管线竣工图。厂外建筑工程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五)军事工程档案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六)城市建设系统科研、设计档案
1.城市建设科研的重要科研成果、获奖项目档案材料。
2.城市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及反映城市主要面貌的重要公共建筑物、典型居住建筑工程设计档案材料。
(七)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资料:
1.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等资料。
2.城市自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3.城市技术经济资料包括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环境、交通、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工矿、企事业的现状及发展等统计资料。
4.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文件资料、统计资料及设计、科研、施工等技术规程规范、专业论著等资料。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报送和接收

第八条凡在玉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维修的重点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应按广西建设厅桂建城字[1999]第1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与城建档案馆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验收工程竣工档案。没有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验收合格的签字,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凡是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完整的工程,或未及时将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馆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质量等级证书;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发给产权证。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时间
(一)凡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二)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三)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
(四)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应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条各建设单位在驻地围墙外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包括地下工业管道、电力、电讯、直埋电缆、人防等),必须报送本市统一座标、高程等内容的平面、断面图的全部竣工档案。
第十一条建筑物移交新管理单位时,其工程档案必须随同移交新单位。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向市档案馆报送的城建档案要求内容齐全、准确可靠、图字清晰、符合技术要求,并利于长久保存。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是各单位应尽的责任,形成和报送档案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的报送与接收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移交档案的内容、卷(册)和页数,并有完备的签字验收手续和利用权限、保管期限等说明。

第四章 城建档案管理及利用

第十四条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应配备足够数量和胜任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积极地为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服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保密制度,刻苦学习,钻研业务,提高管理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十六条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必须编制城建档案保管期限表。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定期三种;保存的档案要定期进行鉴定,确定密级。
第十七条对已进馆的档案严格按照工作程序,配备必需的先进设施,进行科学技术管理,确保档案的长期和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要为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创造条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检索工具,做好利用效果的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开展业务咨询,更有效的为城市建设服务。
凡查阅、复制城建档案资料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档案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必须有防盗、防火、防尘、防虫、防潮、防鼠等设施,并具有一定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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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3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应明确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理顺工作关系。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所辖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具体职责是:1、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4、对拟公开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5、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各单位要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1、负责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2、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咨询;3、保管、维护、更新或督促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4、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七条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及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及其招投标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国有企业改革及产权交易情况;

(十二)为民办实事项目及进度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城乡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五)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七)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八)机构设置、调整及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九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各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

(一)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对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时,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法规执行。

(三)行政机关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病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单位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工作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 政府网站;

(二) 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 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四)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9]86号)执行。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要不断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各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

(一)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指本单位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程序上的说明,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各单位应当编制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是指本单位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内容上的具体说明,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三)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四)各单位应当适时更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报刊、广播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细则第九条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被申请人要向申请人提供统一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确定受理部门,制定受理方案,规范受理程序。在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及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受理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补充;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级政府承担信息公开职能的主管部门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各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受理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受理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有关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单位予以更正。该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并公布考评结果。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并通过市政府会议、网站、专刊、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行政机关必须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各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主动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3.接待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直接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及保障车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水务、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实行公开,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在看守所羁押的经济犯罪分子看管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在看守所羁押的经济犯罪分子看管工作的通知

1982年6月3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以来,在监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一些在看守所羁押的经济犯罪分子,利用通信、接见之机,内外串通、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示意在外的同案犯潜逃;一些与犯罪分子有牵连的人以及他们的亲友,也千方百计地寻找各种“门路”,妄图进行非法联系;有的犯罪分子甚至勾结我内部工作人员,为其传送消息;有的非办案人员非法“提审”罪犯,等等。这对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的斗争极为不利。鉴于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案件不少是集团性的,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有必要提请各地公检法领导同志的严重注意,务必认真教育看守干警和办案人员,深刻认识这场斗争的复杂性、严重性。一定要百倍提高警惕,站稳立场,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模范地遵守各项制度、纪律,不给犯罪分子以任何可乘之隙。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随着这场斗争的逐步深入,看守所羁押经济罪犯将继续增加,为了保证这一斗争的顺利进行,现就加强对在押经济罪犯的看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执行《看守所工作制度》。看守所收押经济罪犯,同样必须凭逮捕证、拘留证以及追捕逃犯和押解犯人证明文件。没有上述凭证的,拒绝收押。在管理、教育、生活等方面,应同其他犯人一样,不能有特殊待遇。
二、对经济罪犯的管理教育工作,看守所要指定专人负责,并与办案人员密切配合,切实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严密看管,防止逃跑、自杀、行凶、串供等事故的发生。
三、必须严格执行提审制度。无提审证或提票的,看守所有权拒绝提审。非办案单位查证问题要通过办案单位进行。
四、要慎重选择关押经济罪犯的监号,同案犯要分管分押,放风、放茅时严防串供。
案情复杂、在当地牵连较广的重大经济罪犯,不宜在本地关押的,可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或经承办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同公安机关商定,易地关押。寄押的看守所亦应按此通知规定严格管理。
五、经济罪犯在押未决期间,一般不准许犯人对外通信、接见和给犯人送食品。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通信、接见和送食品的,需经承办该案的领导机关批准特许,由看守所办理手续后始可,并应严加审查、监督。个别因病经医生检查确需补充营养的,可允许其家属送少量食品,或由看守所收款代购。
六、不要组织未决经济罪犯参加所内外的劳动。
七、对负责羁押经济罪犯的看管人员、办案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明法纪。发现有为罪犯通风报信、掩饰包庇或者对未决犯枉法追诉、非法“提审”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者,必须提请有关人员的领导机关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要对关押经济罪犯的看守所进行一次联合检查,研究落实各项看守工作措施,堵塞一切漏洞,消除不安全因素。对本通知执行情况和看管中遇到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