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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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

中组部


中组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
中组部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5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对离休老同志的关怀,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部长级(含副部长级待遇)离休干部,凡未享受正部长级医疗待遇的,均享受正部长级医疗待遇;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部长级以下离休干部,凡未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的,均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
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文化大革命”前任正局级职务、行政12级或“文化大革命”前任副局级职务、行政11级的,均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
三、请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按上述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离休干部报我部审批。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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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继续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政策。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返还政策,是国家为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财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将应当返还的税款及时足额地返还给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5〕126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部门:

《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北发[2004]14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北政发[2004]58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04]59号)文件精神,市级财政每年将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为了更好的发挥此笔扶持资金的作用,有效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参照《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是指符合《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北政发[2004]58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04]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并获得批准的企业,属此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第二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公共原则,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
第三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市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基地水利设施,道路维修,农田改造等费用支出。
(二)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支出。包括各种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繁育、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推广和培训等费用支出。
(三)农业保护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市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基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病虫害防治、农业防灾救灾等支出。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包括市重点龙头企业农产品检测、检验、农产品咨询等费用支出,为市重点龙头企业提供培训、信息、营销等服务支出。
第四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根据上述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扶持项目和扶持资金额度申请,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统一做出方案,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批准后批复。
第五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接到项目批复文件,要与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合同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后,开展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设立市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专用帐户,帐户设在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根据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验收结论按市重点龙头企业提供的有效银行开户帐号拨给市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 项目扶持资金采取报账制,市重点龙头企业按文件的批复先垫支实施,项目完工后,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账申请,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的申请报告和项目的批复等文件,对要求报账的市重点龙头企业项目的技术、财务、效果等方面进行验收,写出验收结论报告,抄送市财政局、农业局备案。
第八条 获得扶持的市重点龙头企业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专项会计科目,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农业局和产业化办公室的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九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管理工作,参照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及有关办法规定,留出市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总额的20%作为项目管理经费,主要用于项目检查监督、验收、培训、奖励等开支。
第十条 市农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检查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并将检查的情况向市财政局、农业局通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坚决不给予报账,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报告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核后,取消该重点龙头企业今后的申报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