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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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令


《潍坊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

潍坊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督促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及时、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级政府和其所属部门以及下级政府上报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
(三)拟定并组织、贯彻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案;
(四)负责对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
(五)负责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资格确认、培训、考核、发证及管理等工作;
(六)纠正违法或不正当行政行为,处理或移交处理违法违纪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
(七)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务。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行政执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其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三)适用法律准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处理适当。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收费、罚款、集资或者要求履行其它义务,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否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予以拒绝。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行政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
按照下列程序: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处理;
(四)填制处理决定书;
(五)送达。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载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处理结论;
(五)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六)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人姓名。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处理。处理时应告知当事人处理依据和诉权。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重大行政处罚,须经部门集体决定,并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必须开具国家规定的法定票据。现场扣留财物,不能及时开具法定票据的,必须开具扣留清单,注明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当事人和见证人要签名或盖章。结案后补开罚没收据或退回。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案件中,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必须持有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对不出示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行为,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做到:
(一)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二)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三)按国家规定着装或者佩戴标志,文明执法;
(四)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各行政执行机关应依法实施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派出机构、委托机关、授权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执行和考核情况;
(四)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情况;
(七)行政执法证件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查处办理情况;
(九)行政机关协同执法情况;
(十)其它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建立和完善下列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执行报告制度;
(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
(三)重大行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四)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五)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审理制度;
(六)行政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联合检查;
(三)重点检查;
(四)专项检查;
(五)随机检查;
(六)其它方式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及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补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挠和拒绝。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违法和不正当行政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上一级政府纠正;对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予以纠正。
(二)对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和委托执法不当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政府纠正
(三)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由同级或者上级政府查处。
(四)对违法违纪,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第二十五条 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行政争议,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处理。处理意见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级政府法制机构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必须持有潍坊市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潍坊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不出示该证件的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活动,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检查或抽查重大行政案件;
(四)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项。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并作为行政机关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查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的;
(三)不持证上岗,高证执法的;
(四)违法办案,造成损失的;
(五)阻挠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执行监督检查决定的;
(六)对举报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对违反上述有关条款的行政执法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建议,交有关机关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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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安全部等


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测管发〔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国家安全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保密局,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


  2009年1月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号)精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全国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有力地促进了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但是,地理信息产业具有产业链长、关联度大的特点,涉及到国民经济建设诸多领域,监管难度大;一些地方在市场监管上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及监管体制不顺、力量薄弱、手段缺乏的问题;地理信息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国家安全带来了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一)深化地理信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认识。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信息资源,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涉密地理信息数据是境外有关机构长期收集我国情报的重点领域之一,一旦失泄密或流失到境外,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长期、潜在的危害。因此,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是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高度负责的体现,是确保地理信息资源广泛、高效、安全应用的基本前提。


  (二)深刻理解加强监管对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地理信息产业属于战略性新兴高技术产业,依法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将地理信息产业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对于维护地理信息安全、加快构建数字中国、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服务政府决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优化升级和集群发展,壮大产业规模,提高产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二、当前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的主要任务


  (三)严把市场准入关。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要从阶段性集中整治向日常化的事前监管转变,前移市场监管“关口”。测绘部门要认真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地理信息产业单位的资质管理,严格审批条件,完善审批手续;要加大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力度,对应当但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依法责令其暂停互联网地图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协助。工商部门要配合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进行登记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地理信息市场违法行为。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地图出版、印刷等活动的审批工作;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单位,应依法取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申请,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对外方背景、测绘内容和真实目的等进行严格审查。


  (四)加强地理信息市场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测绘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市、县测绘行政能力建设,提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能力。测绘部门要会同工商、通信管理、新闻出版、保密等部门,建立动态检查制度,采取形式多样的检查方式,加大对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导航定位等新兴地理信息服务领域的监管。开展监管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地理信息市场的全过程监管。积极探索建立地理信息市场监督员制度。建立部门间地理信息市场联合监管机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交流信息,部署协调重大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建立市场监测预警机制。测绘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统计、分析,强化对地理信息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建立以测绘资质管理为核心的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测绘资质管理、测绘行政执法、测绘项目备案、测绘质量监督、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等管理措施间的联动机制。


  (六)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针对涉外、涉军、涉密、涉证、涉网等“五涉”案件违法主体多元、违法领域宽泛、违法途径多样的特点,继续做好重点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测绘、通信管理、国家安全、工商管理、新闻出版、保密、军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查办案件的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对违法从事涉密测绘活动,或对涉密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善、造成泄密的资质单位,要依法撤消其资质;对不具有测绘资质违法从事涉密测绘活动的单位,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地理信息市场典型违法案件予以公布,建立地理信息市场行政执法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七)加大涉密地理信息保密监管力度。严格控制涉密测绘成果流向,狠抓涉密测绘成果使用、保管单位的保密管理,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回收工作,形成对涉密测绘成果生产、流通、保管全过程的保密监管机制。要有效整合各方面力量,尽快研制一批安全实用的产品,提高涉密地理信息保密防护水平,提高针对互联网地理信息泄露涉密地理信息行为的检查监管能力。要改进和完善保密技术措施,着力做好军事、外事、科研、重大工程建设等活动中涉密地理信息的安全保密防范工作。保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地理信息泄密案件,重点打击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密地理信息的违法行为。


  (八)加快地理信息市场法制建设。深入开展针对地理信息市场管理的立法调研,抓紧制定或修订有关地理信息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制度。测绘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制定地理信息要素细化分层方案;测绘和保密部门要共同修订《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完善涉密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的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把依法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实到地理信息管理的各环节。


  (九)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对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对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者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依法测绘意识、依法使用地理信息数据意识。通过开展“以案说法”等活动,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提升各方面自觉维护地理信息安全的共识。改进宣传方法,将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重点宣传与普遍宣传相结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强化地理信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


  (十)积极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查找本部门负责的、影响地理信息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解决产业发展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加大地理信息产业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协调出台有关政府采购、投融资、资源共享、产业基地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适时开展地理信息产业单位征信工作,建立资信优秀单位激励制度,发挥示范引导效用,培育“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的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通信管理、国家安全、工商管理、新闻出版、保密、军队等有关部门,以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形式,继续负责统筹协调本级监管机制的建设工作。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责任,既要严格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协调统一、合力监管,实现市场监管规范化、常态化。


  (十二)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各部门要以强化法制意识、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效率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要不断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思路,大胆探索监管模式和工作方法,提高监管效果。要改善地理信息市场监管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条件,为执法办案提供必要的保障。


  (十三)健全社会监管体系。各部门要制定措施,通过支持地理信息相关社团组织制定自律公约等途径,教育、引导地理信息产业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开展诚信经营。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督,建立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和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制度。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和参与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良好氛围。


       


                     测绘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安全部 工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保密局 总参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9月9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筹备组:
为加强我行信贷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营工作,保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向资金局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营行为,保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是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和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部人民币资金的管理,包括资本金、财政资金、债券资金及其他各种资金。
第三条 本行资金管理的宗旨是确保资金安全,保持资金合理流动,提高资金效益,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保证重点项目的需要。
第四条 本行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核算。
一、统一管理。统一管理系指规范资金运营行为,从资金的请领和筹集、配置和运用、回收和偿还,实行统一管理,全程监控。
二、统一计划。统一计划系指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计划和信贷规模以及本行的其他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编制资金来源计划和资金运用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形成本行统一的信贷资金计划。
三、统一调度。统一调度系指根据本行信贷计划和项目的用款进度,对各项资金进行合理配置,统筹平衡,统一调度,确保资金供应。
四、统一核算。统一核算系指全部资金运动按照“两则”、“两制”和国家开发银行财会制度统一组织会计核算,保证资金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资金的请领与筹集
第五条 本行资金来源包括资本金、财政资金、债券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六条 本行资本金500亿元人民币为国家资本,由财政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分四年拨足。资本金主要以软贷款的形式,按项目配股的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由上述企业对项目参股、控股。本行在业务经营中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资本金实行保全。本行分年度向财政部请领的资本金纳入信贷资金,在支出前是本行资金头寸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国家预算安排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原“拨改贷”和经营性建设基金贷款回收的本息及财政贴息资金。按年度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由本行直接向财政部请领和统一掌握使用,原“拨改贷”和经营性建设基金贷款本息由本行统一组织回收和使用。财政资金纳入本行信贷资金,在支出前是本行资金头寸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债券资金由本行按照国家确定的年度债券发行规模、期限、利率、发行对象及方式,向确定的认购机构或社会筹集。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发放本行的硬贷款。
第九条 其他资金包括回收贷款本息、人民银行临时借款、同业拆入资金和本行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金等,均为本行的信贷资金。此外,本行还要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资金的配置与使用
第十条 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配置资金是本行承担的一项重要政策性业务。本行资金配置的依据是国家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信贷规模。制定本行年度项目贷款计划的工作,就是在承诺贷款的基础上为贷款项目配置资金。为贷款项目配置资金是本行综合计划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十一条 本行的资金调度工作要依据本行年度和季度贷款计划、项目用款进度和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向重点项目供应资金。为保证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汇拨贷款资金申请书”,适时调度资金,是资金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十二条 本行资金头寸是指每一个时点上本行信贷资金的余额。保持合理的资金头寸,是维系本行正常运营和保证重点项目资金需要的必要条件。头寸管理的宗旨是保证资金安全,保持资金流动,提高资金效益。
第十三条 本行资金运用,主要是对国家确定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贷款。
本行贷款分为两类:软贷款和硬贷款。
第十四条 本行发放贷款采用两种形式:
一、本行(包括本行办事机构,下同)直接发放和管理贷款,借款单位与本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在本行开立贷款帐户;
二、本行委托代理行办理贷款,借款单位与本行签订借款合同,在代理行的经办行开立贷款帐户,本行对代理行的代理业务实行监管。
第十五条 下列贷款项目由本行直接发放和管理:
一、北京市的贷款项目;
二、借款方为国家控股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贷款项目;
三、中央统借统还的贷款项目;
四、其他需要由本行直接发放的贷款项目。
第十六条 本行本着“自愿结合,平等互利”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行。本行与代理行以委托代理协议形式明确相互的责、权、利关系。
第十七条 凡申请本行贷款的项目,应按本行贷款条件进行评审和财务评估,并经贷款委员会审查批准。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要按本行贷款办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本行发放贷款必须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用于本行基本建设和业务发展需要的各项支出,要提出支出预算,纳入资金运用计划,在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范围内,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支出预算和财务计划控制开支。

第四章 资金的回收和偿还
第二十条 本行回收资金是指回收本行发放的各种贷款的本息。本行偿还资金是指本行对借入的信用资金偿还本息。
第二十一条 本行发放的各种贷款,必须严格按照贷款管理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利率回收贷款本息。这是本行正常运营,实现保本微利、保全资本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资金回收纳入全行信贷综合平衡。资金回收计划是年度资金来源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资金回收计划回收贷款本息是本行信贷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行采取信用方式借入的各种资金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利率足额偿还本息。这是维护本行社会信誉,保证本行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
第二十四条 资金偿还纳入全行信贷综合平衡。年度资金偿还计划是本行年度资金运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资金偿还计划偿还借款本息是本行资金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行资金部门按照年度信贷计划向信贷部门管理的贷款项目供应资金时,应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汇拨贷款资金申请书”和项目借款合同确定的本金回收额轧差,调度资金净额。
第二十六条 本行信贷部门对贷款项目配置资金时,对于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经济实体或续贷项目,实行当年新增贷款与回收本金轧差,净额供应资金的办法,保证贷款资金的按时回收。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利息的偿还及其办法,一律按我行有关扣息办法执行。利息用来建立偿债基金,不作为项目贷款的资金来源。

第五章 资金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分工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行资金管理是一项全行性的工作,必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互相协作。为加强资金管理,本行成立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行长担任组长,其成员由资金局、综合计划局、财会局、稽审局和各信贷局局长组成。
第二十九条 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资金分析会,对资金营运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条 有关业务局在资金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分工是:
一、综合计划局负责全行的综合计划工作,汇总编制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来源计划和资金运用计划并综合平衡形成本行年度信贷计划、贷款回收计划;汇总编制项目投资计划,负责年度计划执行中的协调、平衡、调整,并及时提供各种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二、资金局是全行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筹资业务发展规划、年度资金来源计划(包括贷款回收计划)初步方案,参与计划编制中有关资金工作,经批准下达后组织实施;组织发行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债券,筹集其他各项资金;负责资金供应、调度与融通工作;制定贷款资金回收办法,组织贷款资金回收;掌握资金运营情况;向行领导提供资金信息,向有关局提供本行资金运作情况;经办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提出加强资金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三、财会局是全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核算全行资金,提供资金头寸日报表,监督本行资金配置、调度工作,编制会计报表,对各类资金的成本控制提出意见并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四、信贷局负责项目贷款管理,参加编制信贷计划,执行年度信贷计划;按照借款合同和项目用款情况,向资金局提送公时段的项目用款进度表、贷款本息回收进度表和汇拨贷款资金申请书;监管代理办理委托业务,监督、掌握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贷款资金回收事项,并按规定提送有关报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