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于印发三门峡市财政预算执行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7 20:21:43
浏览:9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于印发三门峡市财政预算执行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于印发三门峡市财政预算执行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政〔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财政预算执行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三门峡市财政预算执行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财政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执行
第二条 政府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不列赤字。
第三条 政府编制的财政预算须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经批准后的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执行。
第四条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
第五条 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债资金使用情况等;
(八)其他需要重点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每年八月,将上一年度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按要求提交部门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七条 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的一个月前,财政部门将本级决算草案提交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八条 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财政部门应将本级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报告呈送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每年年底前,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整改情况。
第三章 预算调整
第十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需作部分调整,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提供有关说明,并及时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本级预算收入预计超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并计划安排用于当年支出的;
(二)本级预算收入预计低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的;
(三)因上级财政追加的可统筹安排财力引起预算变动的;
(四)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
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不得执行。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有关说明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债资金使用情况于当年六月和年底分别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对财政工作的审议意见及作出的决议,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呈送市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主动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预算监督的执法检查和特定事项调查。对人大常委会依法就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应当及时如 实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政府未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